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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总法务官对亚马逊仓储行为发表意见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25
2019年11月28日,欧盟法院总法务官对德国最高院提请的C-567/18号案件发表意见。针对仓储侵权货物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总法务官认为,如果完全不知道所存储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且也没有意图自己销售或许诺销售这些商品,就不负侵权责任;如果积极参与了相关商品的销售,那就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其对假货的情况是否知情,它都对商品是否侵权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来自德国最高院的请示。“DAVIDOFF”的独占被许可人Coty公司发现有人在亚马逊网站上出售“DAVIDOFF HOT WATER”60毫升装的香水,并选择了亚马逊物流(Fulfilment by Amazon)来拣选、包装及运输货物。Coty公司在德国起诉亚马逊公司,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亚马逊只是为他人进行仓储,而且对商标是不是已经权利用尽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侵权。Coty公司继续上诉。德国最高院就有关问题请示欧盟法院:如果仓储方对货物是否侵权并不知情,而是为他人向市场提供或投放货物实施仓储行为,是否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3)项(b)的情形?
总法务官认为,本案的情况实际上比德国最高院所请示的更为复杂,这不是单纯的仓储问题,虽然亚马逊仓储货物并不是为了自己出售,但它的仓储行为是销售过程的重要部分,在这个销售过程中亚马逊处于积极的控制地位,实际扮演者销售者的角色,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商标使用。如果货物侵权,亚马逊难辞其咎。如果欧盟法院采纳了总法务官的意见,亚马逊很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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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自德国最高院的请示。“DAVIDOFF”的独占被许可人Coty公司发现有人在亚马逊网站上出售“DAVIDOFF HOT WATER”60毫升装的香水,并选择了亚马逊物流(Fulfilment by Amazon)来拣选、包装及运输货物。Coty公司在德国起诉亚马逊公司,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亚马逊只是为他人进行仓储,而且对商标是不是已经权利用尽并不知情,不能认定侵权。Coty公司继续上诉。德国最高院就有关问题请示欧盟法院:如果仓储方对货物是否侵权并不知情,而是为他人向市场提供或投放货物实施仓储行为,是否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3)项(b)的情形?
总法务官认为,本案的情况实际上比德国最高院所请示的更为复杂,这不是单纯的仓储问题,虽然亚马逊仓储货物并不是为了自己出售,但它的仓储行为是销售过程的重要部分,在这个销售过程中亚马逊处于积极的控制地位,实际扮演者销售者的角色,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商标使用。如果货物侵权,亚马逊难辞其咎。如果欧盟法院采纳了总法务官的意见,亚马逊很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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