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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时限延期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26
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延长新冠肺炎肺炎特殊时期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期限。
公告内容主要涉及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异议和无效等案件。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含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可以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根据这一规定,中国申请人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延期公告如下:
条例(2007/1001),基于欧盟商标条例
受新冠肺炎肺炎疫情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放宽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期限:
第157(4)(a)条规定,欧盟商标局执行主席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通过内部行政指示和发布通知,以确保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运作。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 (4)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罢工,中断或干扰双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或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双方之间的正常沟通,执行主席可决定延长申请人的居住或注册办事处或机构在特殊情况发生的国家的期限。
在确定这一日期时,执行主席应评估异常情况何时结束。如果这种特殊情况影响到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的位置,执行主席的这一决定将适用于所有有关各方。
鉴于:
(1)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布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的程度和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影响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正常沟通。
(3)中断涉及所有时限。
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通过了以下决定:
第1条目的和范围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条第(4)款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条第(4)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涉及欧盟案件的,法定期限为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含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
第2条生效
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公布。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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