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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认为地理标志产品中“非地理名称”部分不能单独保护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27
2019年12月4日,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C-432/18,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中的非地名不能单独保护。
原告是地理标志“摩德纳凤仙花”的所有者(根据欧盟关于保护地理标志的第1151/2012号条例受到保护)。被告使用“巴柳米考”(“黑醋”)和“德国巴柳米考”(“德国黑醋”)在德国生产和销售醋产品。原告起诉被告在德国侵犯本案所涉及的地理标志,最终将案件提交德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止了诉讼程序,并要求欧洲法院对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进行答辩:对整个地理标志“德摩德纳之光”的保护是否延伸至非地理名称(“光”、“光之光”或“光之光”)?
2019年7月,欧洲法院首席法律官给出了否定意见。欧洲法院基本采纳了首席法律官的意见。欧洲法院在提及Chiciak案(C-129/97和C-130/97)时认为,通用词不能得到保护,即使包含通用词的标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登记,这一部分也不能得到保护。而且,关于地理标志注册的第583/2009号法规序言第八条的名称是基于其整体声誉进行注册的;考虑到德国、希腊等国的反对,第583/2009号条例还在序言第10条中明确指出,所涉及的地理标志“Aceto Balsamico de Modena”的保护是针对其“完整性”;欧洲法院也认为,“醋”是“醋”的意思,是一个常用词,“巴柳米考”是一种苦味和甜味,也是一个常用词,不能单独保护它们。
来源:中国商标杂志;万惠达知识产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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