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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永和豆浆”四个字,赔了3万!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47
由于某餐厅擅自在其餐厅招牌和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红旗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苑酒店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逸香苑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该案,判处被告怡翔苑酒店立即停止本案涉及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合理费用3000元。
案件简介
原告:被告酒店擅自使用其商标,侵犯其商标权
原告永和公司主张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独家所有人,并于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授予永和公司该商标的独家使用权。
永和公司发现,逸香苑酒店在未经其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永和豆奶”餐厅(以下简称涉案餐厅)的招牌和餐具上使用了商标中“永和豆奶”的突出文字部分,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美团”(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可以查询逸香苑酒店的相关信息,商家名称为“永和豆奶”,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被告:他们之间没有侵权行为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的信息是商家自己提供的;而且作为平台,只承担删除通知的义务,但在接到投诉前并不知道涉嫌侵权,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下线所涉及商家的信息,因此不同意永和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怡翔苑酒店辩称,怡翔苑酒店使用“永和豆奶”一词是因为大豆来源于永和县,目的是向客户说明其豆奶是由纯永和大豆制成的;豆浆是商品的俗名,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逸香苑酒店实际开业七个月,没有盈利,略有亏损。永和公司在侯马市没有加盟店,不存在亏损。永和公司要求的经济补偿和合理费用没有依据。
【/s2/】本院经审理认为,【/s2/】根据永和公司提交的第1194号公证书记载的《商标注册证》和《授权证书》,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同一服务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根据公证书和怡翔苑酒店的承认,涉案餐厅由怡翔苑酒店经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餐厅的门和餐具应当由其使用。
所以怡翔苑酒店在其门和餐具上使用了“永和豆浆”二字,并在餐具上使用了类似案件所涉商标的稻草人头像,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了类似案件所涉商标的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怡翔苑酒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永和公司对所涉及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因此,永和公司要求怡翔苑酒店停止在涉案餐厅的招牌和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和“稻草人头”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均得到法院支持。
怡翔苑酒店辩称豆浆是商品的通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由于其豆浆中使用的大豆来自永和县,其使用“永和豆浆”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豆奶”确实是一个通用名称,“永和”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基于以下理由,法院认为逸香苑酒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不构成正当使用:一是表明餐厅销售的豆浆涉及永和县使用的大豆,表述较多,没有必要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二、逸香苑酒店在门和餐具上使用的“永和豆浆”字体与涉案商标上的“永和豆浆”字体相同。这种行为不是鉴别大豆来源所必需的;第三,逸香苑酒店不仅使用了“永和豆浆”二字,还使用了类似于餐具中所涉及的商标的“稻草人头”的图形。因此,怡翔苑酒店关于其使用“永和豆浆”一词是正当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驳回。怡翔苑酒店提出的其使用涉案门是基于与店家签订的《租赁协议》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永和公司未能证明其经济损失和怡翔苑酒店的非法收入,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自行判断赔偿金额。据此,法院依法认定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3万元,永和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拒绝全力支持。
关于合理费用,永和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但在本案中无法证明为费用。考虑到永和公司在诉讼中确实提交了公证证据,法院自行判决本案合理费用为3000元,不再完全支持永和公司的主张。
关于永和公司声称涉及的网站侵权,根据三快公司的解释,该网页只是一个信息展示页面,无法进行实际交易,也无法确认该信息的具体上传者;当逸香苑酒店不承认该信息是其上传的,且永和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信息是逸香苑酒店上传的,法院不支持永和公司对所涉网站涉嫌侵犯逸香苑酒店的主张。至于三快公司是否应该对指称的侵权承担责任,永和公司只提出了涉案商家的诉讼请求,三快公司在接到本案投诉后已经将涉案商家下线,法院对此不予判决。
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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