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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一个“网红”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5:50
原文:刘迪中国商标杂志
互联网的发展逐渐成熟,引发了媒体的社交平台浪潮。2015年至今,直播和短视频成为自媒体内容创业的新热点。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媒体内容;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你所做的事情得到粉丝的喜爱,从而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和一个著名的“自媒体网络名人”。
“我”就是这样一个在知名短视频APP里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名人”。粉丝基数大,发送的短视频等内容点击率高,传播范围广,并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及相关平台。去运营“我”的自媒体内容,突然有一天,“我”被告知侵犯了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我”纠正自己的自媒体账号名称,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至此,我终于意识到一件被忽略但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商标问题。由于网络名人还是一个新兴行业,很多人在开始之前可能并不认为自己的内容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成功,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经验。当他们意识到商标相关的问题时,可能已经太晚了。在这个创作者可以自由创作自己的品牌或内容的时代,一旦你的内容能够形成一定的规模,你就必须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
那么这时候被告知侵权怎么办呢?我自己的名字本来是属于我的,反过来又不能继续用了。我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有可能。这时,它分为两种情况:
(一)注册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时,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而当你使用的名字是你真实有效的名字时,你也可以行使“姓名权”。根据《商标法》第32条,“名称权”是应受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适用本条款保护在先名称权,不仅要求使用活的自然人的姓名,还要求注册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在先名称权人有关,可能造成在先名称权和在先名称权的损害。
做“网红”有好的一面,也有一定的风险。这个“网红”建议你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己的商标保护意识。注册自己的自媒体平台账号时,要及时注册品牌商标,从前端防止侵权和挂靠,减少走后续法律渠道的麻烦。
作者:广州商标审查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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