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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4466390号“KOITO”商标撤三提供证据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07

[案例介绍]

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KOITO制造有限公司”连续三年申请撤销第4466390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申请人声称其申请的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其所有核准的商品上使用,被申请人郑超委托我公司从第三名中撤回提供证据。经整理核实,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了使用证据,并说明了相关用途。

商标局收到证据后,认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了“Koito制造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4466390号注册商标“KOITO”未被撤销。

[典型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是消除商标注册障碍的常用手段,但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影响商标权地位的风险。这提醒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的正常使用,一定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决不能在商标注册后“忽略”商标。

申请撤销商标时,被申请人应积极收集使用证据,如产品实物照片、宣传报告、购销合同、发票收据等。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商标局在审查阶段就同意,商标保留。如果撤销申请人放弃后续的诉讼程序,即使证据有瑕疵,商标也将被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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