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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24976421号“Monolite”商标准予注册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16

[案件简介]

第24976421号商标“Monolite”于2018年6月13日首次公布,并在第1603号“商标公告”中公布。对方蒙娜丽莎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号为24976421“Monolite”(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19级“石板;人造石;石膏板;非金属地砖;非金属墙砖;瓷砖;涂料(建筑材料)”等商品,以及此前与对手注册的商标“MONALISA”(第4392661号、第1765162号)和“M MONALISA”(第21056986号),获准在19类“粘土(原料)”中使用;石膏板;非金属地砖;涂料(建材)”等商品近似混淆,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蓝特(上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商标异议进行抗辩。在商标异议抗辩中,公司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主张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称呼、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容易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Monolite”具有商标认定功能,与被引用商标不相似,不会导致市场混乱。并且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异议理由,决定不支持异议理由,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典型含义]

本案是伟明公司代理的商标被驳回而败诉的典型案例。我公司从文字构成方面进行了论证,对商标的整体外观进行了调用和区分,最终获得了申请商标的注册,从而为申请人保留了商标的专用权。当申请人的商标受到他人质疑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处理,确保其商标权稳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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