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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用于平面商品的连续平面图案不是商品的形状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29

2019年3月14日,欧洲法院对案件编号作出初步裁定。C-21/18,这是瑞典斯维上诉法院专利与市场上诉庭提出的请求,认为用于平面商品的平面连续图案商标不属于《欧盟商标条例》(2007/2009)第7(1)(e)(iii)条规定的为商品带来真实价值的商品形态。本案原告斯温斯克·坦恩是一家销售家具和家装的公司。早在20世纪30年代,该公司就与设计师约瑟夫·弗兰克(Joseph Frank)合作设计并推出了多种家装面料图案,“曼哈顿”(MANHATTAN)就是其中之一(见下图1)。斯温斯特·坦恩公司声称拥有该设计的版权。2012年,斯温斯特·坦恩公司也申请了欧盟商标并获得注册,用于第11、16、20、21、24、27和35类商品或服务。

英国的Textilis公司于2013年开始互联网销售业务。斯温斯特·坦恩(Svenskt Tenn)认为,Textilis销售的面料使用了与前述标志类似的图案,因此起诉Textilis及其瑞典所有者侵犯其商标和版权。被告反诉原告商标无效,因为其缺乏显著性,从具体使用方式来看,属于《欧盟商标条例》(2007/2009)第7(1)(e)(iii)条规定的为商品带来实质价值的商品形态。地区法院驳回反诉,认定被告构成商标和著作权侵权。

被告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瑞典Svea上诉法院专利与市场上诉庭就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即类似本案的平面商标是否是平面商品(如织物)的平面表现,是否可以视为商品本身的形状,请求欧洲法院予以答复,然后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7(1)(e)(iii)条,判断其是否可以注册。

经审理,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指出:首先,虽然欧盟《商标条例》(2007/2009)在2015年修订中对第7(1)(e) (iii)条进行了调整,规定功能性也可以适用于平面标志,但本次修订不适用于本次修订生效前(即2016年3月23日前)注册的商标。其次,与本案一样,平面商品(如织物或纸张)上使用的由装饰图案构成的平面标志,不构成《欧盟商标条例》(2007/2009)第7(1)(e)(iii)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视为商品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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