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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的利与弊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35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就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标志着一标多品类申请制度的建立,期待已久的商标一标多品类申请成为现实。

一标多品类制度的建立,使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注册申请,在不同类型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中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但近几年来,看似方便的“一标多类”申请制度不温不火,多数申请人选择以“一标一类”的方式提交同一商标的不同类别。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试图分析一标多类注册的利弊,以探究其原因。


单一标准多类别登记的优势


1

注册申请文件少,减少了信息填写和输入不正确的可能性


申请人提交一个标准的多类别申请时,只需提交申请表、申请主体资格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而不是像申请商标注册一个标准一个类别那样,单独提交每一类别的相关注册申请文件。即使考虑到目前商标局大力推进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所涉及的文件简化规定,一标多品类申请仍然具有文件准备更简单、更方便的优点,同时也能更好地减少在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因相关申请信息填写不全或输入不正确而延误申请和审查周期的可能性。

2

更好地确保相同的试验速度和一致的标准

申请人在提交同一商标不同类别注册申请时,往往希望可以同时完成不同类别的注册申请,以方便申请人后期的管理和使用。然而,在目前的考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在上述情况下,往往很难保证申请的审判速度相同。另外,上述情况下的申请在商标申请的实体审查阶段可能会分配到不同的审查员进行审理,不同审查员的主观审查标准也是不同的。因此,不能保证上述情况下申请的审查结果符合绝对一致的审查标准。

但是,通过提交一个标准和多种类型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避免上述缺点。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审查实践中会由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避免了审查员主观审查标准不同导致审查结果不同的情况,提高了审查质量,保证了审查进度的一致性(审查结果会体现在同一官方通知文件中),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保护了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3

方便商标后期管理

商标局对一个标准多个商标只颁发一个商标证书,商标只有一个商标号,方便申请人对商标和商标注册证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商标的注册日期是相同的,这将使商标所有人更方便地管理商标的续展日期,避免因不同类型商标的注册日期不同而错过个别商标续展日期的可能性。

另外,与商标注册申请阶段一样,如果申请人希望提交一标多类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申请,一标多类商标在准备申请文件时仍然具有更简单、更方便的优势,同时可以更好地降低相关申请信息填写不全或输入不正确的可能性。

一个标准多类注册的缺点

1

注册申请的整体审核时间可能会延长

如前所述,一个标准多种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审查实践中会由同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会反映在同一个正式通知文件中。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每件注册申请限分割一次,仅适用于商标局驳回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其他程序不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在商标申请阶段,如果一个或某些类别的多标准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更正或由第三方提交异议申请,该商标的所有类别的注册申请都必须等待相关更正或异议完成后,才能在一审中宣布或批准注册。因此,一标多品类的申请商标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其整体注册申请的审核审理完成时间必然会有所延迟。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即使某些类别的注册申请遇到更正或异议程序,申请的商标仍可先在其他类别中注册。

2

所有类别必须一起更新

根据目前的规定,当一个多类别商标被更新时,所有被批准的类别必须一起更新。申请人如果希望不延续该商标在某些类别的注册,必须先通过商标注销申请程序注销相关的注册类别,然后再为剩余的注册类别申请延续。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商标管理的成本和负担。另一方面,如果申请人申请一个标准、一个类别,申请人只需在商标续展期限内提交其希望保留的注册类别的续展申请。

3

所有类别必须一起转移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也就是说,在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时,同一商标注册人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不要求一并转让。

但根据2014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常见问题”中公布的“如何以一个标准办理一个或几个类别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应当统筹办理,注册人还应当办理其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类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类似商标的转让。

根据上述,一标多类商标注册人转让一标多类商标时,其名下的其他商标也可能需要一并转让。相关商标注册人可能需要按照一个标准一个申请类型的原则,提交不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转让申请。例如,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在第一、二、三、四、五、七类商品中注册;一标多品类注册的类似商标B获准在第7、10、14、18、24、25品类注册;近似商标c在第七类类似商品上核准注册。基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商标注册人希望将该商标第七类的注册转让给第三方,并保留该商标在其他类别的注册以供继续使用。但根据前述,由于A、B商标是以一个标准、多个类别注册的,商标中包含的所有类别必须一并转让。因此,商标注册人只能将上述商标的所有类别转让给受让人。或者取消商标A、B在7类以外其他类别的注册,然后将商标A、B、C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商标所有人仍想保留该商标在其他被注销类别中的注册,则只能重新提交相关类别中商标A、B的注册申请。这无疑增加了商标注册人进行商标转让的成本和程序负担。

4

商标费用没有优势

此外,根据现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采用一标一标多类注册方式缴纳的商标费用相同,申请一标多类不存在优惠费用。

综上所述,不难理解,看似方便的“一标多品类”申请制度在国内不温不火,大部分申请人仍然选择以“一标一品类”的方式提交同一商标的不同品类。在实践中,作者建议商标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权衡一标一类注册和一标多类注册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此外,预计商标局今后将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一标多类商标的申请制度,方便一标多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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