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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13885754号“创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6:49

[案件简介]

申请人上海雪伦服装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13885754号“创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11730665号“创图科技”商标(以下简称被引商标1)和6193991号“土创TC”商标(以下简称被引商标2)相似

申请人申请商标很重要。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社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部分被引用商标指定的商品处于驳回复审过程中,被引用商标一审公布的商品、被引用商标指定的商品和被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不是类似商品。此外,申请人还享有“创建地图”商标的在先权利,被引用商标被部分驳回的商品的复审极有可能失败。因此,代理机构建议申请人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来申请商标。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引用商标一在部分被驳回的商品上复审失败,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决定对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典型含义]

本案是以我公司为代表的通过驳回和复审方式成功登记的典型案例。《商标审定标准》第三部分第二项规定,对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判定,应当首先确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要从商标本身的形式、声音、意义、整体表达等方面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相似,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采用主要部分整体观察比较的方法。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指定的商品不是类似商品,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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