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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三)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7:40
【/S2/】11问:我们县是农业大县,我们正在打造以我们县名字命名的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吗?
答:可以,但要符合某些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是,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不仅可以依照单项条款进行注册,还可以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注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区域品牌为切入点进行产业整合和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等显著文字要素构成的,应当长期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组成的,要求指定商品(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不得误认为地理标志。
【/S2/】12问:各地要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时足额缴纳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对于被诊断有困难的人,特别是那些在家庭中死亡的人,应该给予临时援助。我是外国申请人。我想申请在中国注册集体/认证商标。这些材料需要认证吗?
答: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文书上公证处最后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程序。目前,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官方文件认证要求公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因此,外国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集体/认证商标申请时,应提交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等。)经过认证程序。
13问:集体/认证商标的注册人可以使用集体/认证商标吗?
答: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代表集体组织注册。因此,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使用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认证标志的注册人应当监督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确保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认证标志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认证标志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S2/】14问:我们协会之前注册了一个集体/认证商标,现在产品标准变了。我们做什么呢
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每种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
因产品标准变化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需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变更申请;(二)主体资格证书;(3)集体/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变更。
详见商标局官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名称地址、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收件人”(sbj.cnipa.gov.cn/sbsq)一栏。
【/S2/】15问:集体/认证商标可以转让吗?
答:都可以转。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类型,其转让应符合商标转让的一般要求。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转让申请书;(二)受让方的资质证明;(3)商标转让合同;(4)集体/认证商标转让后使用管理规则。转让集体商标的,应当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受让方监督检查能力的证明材料。
请参见商标局官网(sbj.cnipa.gov.cn/sbsq)的“商标申请指南”一节“注册商标注册转让申请”一栏。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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