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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一)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7:42
为了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市场经营环境,商标局于2017年编制了《关于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15个问题》,并针对近期信访反映的除地理标志商标以外的其他集体证明商标的主要问答,编制了《关于申请注册集体证明商标的15个问题》,供申请人参考。
01问: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吗?
答: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由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表明该组织用户成员身份的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团体、协会等集体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岳阳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单个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比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X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此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的主体。
【/S2/】02问:我们协会准备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已经在商标局官网下载了使用管理的示范规则。《规则》第5条要求,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质量标准应当明确。这应该如何用更规范的方式表达?
答:根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集体商标指定的商品质量。集体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核实该标准是否已被废止(或替代)。例如,申请人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并将商品指定为“大米”的,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 1354-2018[大米],但不能采用已经废止的国家标准GB/T 1354-2009[大米]。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应当明确陈述集体商标指定商品的质量要求,不能提供与集体商标指定商品质量无关的标准。比如申请人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将商品指定为“玉米”的,可以采用GB 1353-2018【玉米】的标准,但不能采用GB/T 35835-2018【玉米秸秆颗粒】的标准。申请人描述集体商标指定商品质量标准的,标准应当清晰具体,不得含糊。
【/S2/】03问: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认证标志。根据《集体商标认证标志注册管理办法》,我们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其中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质量要明确说明。这应该如何用更规范的方式表达?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商标认证范畴,使用认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应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具体质量的具体标准,使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了解使用认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别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优势。如中国书写工具协会申请的“CWIA+图文”商标,指定产品“铅笔”上的质量标准为“铅笔(考试用铅笔、卡画用铅笔必须符合并高于GB/T26698-2011标准)。1.考试铅笔“2B”的字样清晰可见;截面平坦,铅芯居中;棒径均匀,长度均匀;漆面光亮,颜色均匀;卷切时铅芯不易折断,铅芯性能达到或超过铅笔标准,即芯尖应力/n≥9.31;滑移(摩擦系数)≤0.175;2.驱动涂层卡笔应满足QB/T1023—2007第4章中的驱动铅笔的要求,其铅芯标称直径为1.0毫米。
【/S2/】04问:商标局官网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示范规则》第7、8条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示范规则》第14、15条涉及集体/被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应该如何表述?
答:商标局官网提供了集体/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旨在提醒集体/认证商标申请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为集体/认证商标被许可人设置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则应删除“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等词。
05问:我们协会想申请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s2/]
答: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全体成员。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不得被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姓名和地址应当在集体成员名单中详细列出。
(待续)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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