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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香”申请撤销“十全香”,结果怎么样?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8:26

近日,十三香与狮泉香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束,狮泉香商标最终被撤销。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调查,争议商标为天津吴昕贸易有限公司(吴昕公司)于2006年2月10日申请的“狮泉香”商标。商标注册在第30类,指定为“咖啡调味(调料);茶饮料;琥珀花生;面包;饺子;谷物食品糊;玉米花;食用面筋;粮食产品”的商品。从2009年4月7日注册公告至今,该商标已有10多年的历史。

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十三香公司)于2015年1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指:

【/s2/】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经最终审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吴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2012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争议期间)在核准商品上公开、真实使用,决定撤销该争议商标。

吴昕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辩称:

1.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在2009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期间合法有效使用,与诉讼期间一致。

2.吴昕公司有使用争议商标的合法目的,吴昕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在争议期间是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在被认可的服务上。因需要申请《食品许可证》,争议商标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使用是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判决,并责令其重新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一些主张,裁定被告的决定被撤销,复审决定再次做出。

十三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争议商标是否在核准的商品项目规定期限内合法有效地用于商业目的。

根据吴昕公司提交的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吴昕公司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积极准备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批准使用的商品上不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争议商标有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吴昕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改变了其经营范围,也不能确定其有在“咖啡香料(调味品)和面包”等核准商品上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并为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 且未提交争议商标在规定期限后继续大规模使用在被批准商品上的证据,根据上述证据难以确定争议商标对区分商品来源起到了作用。 他在规定期限内被转让有争议的商标,并不一定导致他未能在批准的商品上实际使用有争议的商标。

【/s2/】原判决最终被撤销,吴昕公司的诉讼被驳回。

十三巷公司最终以撤销“十三巷”获得胜利。撤销“狮泉香”商标是狮三香公司维护其商标的一小步。仅在2020年,十三翔公司就对许多含有十三翔的商标提出异议。

而且公司也在积极注册与十三翔相关的商标,防止他人抢注。可以说他在积极保护每一种“香”。


【/s2/】总之,打击类似商标,积极注册防御性商标,是品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要手段。商标的模仿和抄袭层出不穷。企业不仅要先发制人,还要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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