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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奥”与“Dior”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 : 2021-01-22 16:08:32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迪奥集团有限公司和克里斯汀·迪奥服装有限公司的二审行政判决,迪奥与迪奥的商标纠纷终于告一段落。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法国迪奥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迪奥与图片商标”第16146583号,该商标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并被划入服装类别。并于2016年通过初审公告。

克里斯汀·迪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声称其拥有先前的商标号。“迪奥”(被引商标),且争议商标与被引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经审查,商标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有争议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法国迪奥公司拒绝受理诉讼,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其构成近似商标,驳回法国迪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国迪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索赔:

争议商标是法国迪奥公司在先商标第596950号的延伸注册;

法国迪奥公司长期广泛使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有一定知名度;

有争议的商标“迪奥”与引用的商标并不对应,两者并不相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而且,克里斯汀·迪奥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表明,“迪奥”在服装及相关商品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国消费者可以将“迪奥”与“迪奥”联系起来。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迪奥在法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之前的商标受欢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结果不错,但人们还是忍不住要问,克里斯汀迪奥在25种服装上没有中国迪奥的商标权吗,或者说迪奥为什么属于别人?

经查询,发现“迪奥”共有25类14个相同商标,其中9个无效。在2份注册申请中,其余3份是上述有争议的商标。

原因是法国迪奥集团的迪奥商标已于1991年申请,商品“服装”已被指定,因此商标纠纷初审中公布的项目仅为“服装”。

但克里斯汀·迪奥公司注册了“迪奥”商标,最终获准注册的产品不包括服装。


这使得两个商标同时存在于同一类别中。

但话说回来,克里斯汀·迪奥公司于1985年注册了英文商标“迪奥”,但直到2020年,中文商标“迪奥”仍未在服装产品上被取下来,这也提醒所有申请人不仅要早申请商标,而且要全面申请,否则成本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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