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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及保护原则——千百惠财务代理
发布时间 : 2019-12-11 16:16:20
国家知识产权局19日就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发布通知,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1、商标注册成功满5年;
2、已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处于盈利状态;
4、公司最近三年销售量及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
5、最近三年的的宣传力度及宣传费用达到千万元以上
6、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7、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排名在前十位等驰名商标注册
驰名商标保护
1、个案原则
有关主管机关在特定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也仅在该案件中具有意义,一个商标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驰名,并不必然表明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也会被认定驰名。但是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予以考虑。
2、被动保护原则:依申请认定
3、按需认定原则:
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差较大,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须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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