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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注册公司」《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 2021-05-07 16:59:15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46号

为深入实施《信息化国税地税征管试点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的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6]27号),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发挥出口退税在支持外贸可持续发展中的功能作用,推进社会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商务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2号新闻稿)同时废止。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

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调查报告

2.出口退(免)税企业外部可能性控制体系建设项目调研报告

3 .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估表

商务部

2016年7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税收法规合规性,推进社会金融机构制度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在支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中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和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按照可控性、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合规性好、税收便利的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

第四条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和台湾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拥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进行考核。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国际评价标准

第五条国际一流出口企业评价标准。

(一)制造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年申报的出口退(免)税金额有关。

2.近3年(含评估前夕,下同)无虚假开业

某人

汇票扣税和出口退税欺诈。

3.西城注册公司去年年初的资本总额低于该企业去年兼营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税)。

4.纳税金融机构在评估时被评为甲级或乙级。

5.企业外部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出口退(免)税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出现虚假税率发票或其他税率扣税票据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2.上年年初总资产低于企业上年度西城注册公司出口退税额的60%。

3.经营管理停滞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等因素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纳税金融机构在评估时被评为甲级或乙级。

5.评估时,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估时外汇储备管理的分类管理水平为甲级..

7.企业外部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出口退(免)税可能性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还应具备以下先决条件:

1.近3年内,未出现虚假税率发票或其他税率扣税票据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2.上年年初总资产低于企业上年已兼营出口退税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的对外贸易综合公共服务业务出口退税不超过企业出口退税总额的80%。

4.纳税金融机构在评估时被评为甲级或乙级。

5.评估时,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估时外汇储备管理的分类管理水平为甲级..

7.企业外部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出口退(免)税可能性控制体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三类:

(一)自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至评估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纳税金融机构在评估时的评级为丙类,或者纳税金融机构的评级未得到高度评价。

(3)上一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未超过6个月(从事国内军援、国内承包、西城注册公司对外融资、出口季节性产品或出口制造时间规模较短的大型电子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有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明确规定,但仍不符合税务机关违法行为国际标准或检察机关处理国际标准的。

(五)有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况或可能性。

第七条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纳税金融机构在评估时被评为D级。

(二)上一年度拒绝提供退(免)税账册、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文件等。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明确规定,被税务机关违反或被检察机关处理的。

(四)评估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暂停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未满2年的。

(五)西城注册公司依法新设立的四类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处罚的简单不可信企业。

(七)中国海关信用管理类企业被认定为不值得信赖的企业。

(八)外汇储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丙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可能性。

第八条除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外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价和变更

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考核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在企业纳税金融机构高评级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从评估管理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对出口企业实行同样的分类管理政策。

第十条申请一类出口企业管理分类的出口企业,应在确定企业纳税金融机构高评价结果的1月,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调查报告》(仅限制造企业,格式见附件1)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外部可能性控制体系建设项目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管理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当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估的,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初步评估,填写《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估表》(附件3),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负责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评估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在评估管理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立即公布一类和四类出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之月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金融机构降级的,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可以相应变更。

(二)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改为四类:

1.拒绝提供相关出口退(免)税账册、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和备案文件的。

2.因违反西城注册公司反出口退(免)税相关明文规定被税务机关违法或被检察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共同处罚的单纯不值得信赖的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未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未按时收取、装订、保存出口退(免)税票据和备案文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变更为三类。

(4)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且未被查处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刑事案件侦查完毕后,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将根据侦查状况进行相应变更;三类、四类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尚未查处,暂按原类别管理。刑事案件调查后,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将根据调查情况发生变化。

(五)国家税务总局完成本年度管理类考核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案件的出口企业确定为三类。

第十四条负责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估的国家税务机关在评估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时,应当根据出口企业在上西城注册的公司一年内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层出市,不得例外。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估后12个月内不得作为其他管理类别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税源管理机构、纳税公共服务机构、稽查机构和外贸税务管理机构在西部城市注册公司之间数据共享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数据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纳税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纳税风险评估情况、财务稽查备案和处理情况等数据。

第四章分类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为一级出口企业提供橙税渠道(特殊服务区),妥善办理出口退税,建立重点项目密切联系制度,在第一时间解决企业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于纳税金融机构排名A级的一类出口企业,按照《关于实施纳税金融机构A级纳税联合激励政策的合伙协议》的明确规定执行联合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一级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之月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统计数据与《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数据和税率专用发票数据核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计算准确。

(三)不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可能性数据。

(四)出口货物属于外贸企业的,从纳税金融机构为甲级或乙级的运输企业购买..

(五)为对外贸易综合公共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小制造企业的纳税金融机构的西城注册公司为甲级或乙级..

第十八条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月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符合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明确规定。

(2)申报的电子统计数据与《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数据和税率专用发票数据核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计问题或者审计问题已经消除。

第十九条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审核,符合下列前提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之月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明确规定。

(2)申报的电子统计数据与《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数据和税率专用发票数据核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计问题或者审计问题已经消除。

第二十条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由国家税务行政机关按照下列明确规定进行审核:

(1)申报纸质稿的信息应与电子统计数据相匹配,并与计算一致。

(2)申报的电子统计数据应与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通关数据和税率发票数据核对无误。

(三)对购买的出口货物或相当于从美国进口的产品,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应按一定比例向各发货企业的单证发送调查结果函。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美国进口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纳税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应在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消除所有审核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审核,消除相关疑虑后,方可兼营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中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期限的限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

(2)中国海关、外汇局等出口监管机构提供的可能性数据。

第二十二条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兼营的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核实,发现困难的,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词语的含义:

“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实行零税率政策的应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根据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零售管理,分为制造企业、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

“制造企业”是指适用的

有税收措施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是指适用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是指其退(免)税企业分别划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是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最后一个自然年度。

“对外贸易综合公共服务业务”,还应满足以下前提:

(一)出口运费是指外国制造企业在美国进口的运费。

(二)外国西城注册公司制造企业已向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售出口货运。

(3)国外制造企业已经与国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约定运费由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出口给国外单位或个人,贷款由国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

(4)以经营管理方式出口的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

(5)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别)和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别)填写“WMZHFW”。

“完成出口退(免)税手续”是指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开具财政支出退(免)税书,并传递给军费。

第二十四条省、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简化制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周为准。

1.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提高管理整体质量和效率,提高税收法律法规合规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商务部2015年第2号新闻稿,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税收信用等级和纳税遵从情况,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对于西城注册公司纳税金融机构好、纳税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时限,提供绿色退税渠道;对于纳税金融机构较差的四类企业,加强管理,依法审计,严格防范可能。

《原办法》的实施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税项目的进度,起到了较差的定位作用,促进了伦理管理,受到了出口西城注册公司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好评。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原办法的实施步骤中,一些企业和单位也对完善办法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为了充分发挥分类管理的定位作用,支持外贸新零售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外贸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改进,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发布修订办法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与原方法相比,新方法主要进行了修正和改进。

与原方法相比,新方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正和改进:

第一,不同的外贸零售为企业树立了一类国际标准。区分制造型企业、外贸型企业和外贸综合型公共服务企业,分别为一级企业的评价设定国际标准,提高了国际标准分类的选择性。

第二,要提高一流企业的比例。为了充分发挥一流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新办法》将有助于降低一流企业的准入投票率,有必要提高其比例。

第三,支持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公共服务企业评为国际标准的一级企业总资产比率,从原办法的不到100%降至不到30%,体现了对外贸新零售的支持。

第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伦理激励和惩罚。为全面推进社会金融机构制度建设工程,《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分类管理中对道德企业的联合激励政策和对不诚信企业的处罚政策。比如在一类企业的国际评价标准中,除了考虑企业的税收信用等级外,企业在中国海关和外汇储备管理机构的分类管理地位也被视为西城注册公司的国际评价标准之一,相辅相成,让守法的人一路畅通。同时,列入机构联合处罚名册的企业必须评为四类出口企业,使失信者处处受限。

第五,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项目进度。《新办法》将二类和三类企业退税申报审核和并发操作时限从《原办法》中的20天分别缩短为10天和15天。鉴于一流企业的人口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在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也在缓慢增加。为确保税务机关的可利用性不打折扣,管理手段能跟上,《新办法》将一级企业并审期限由《原办法》中的2个假期延长至5个假期。总体而言,新办法下西城注册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整体项目进度。

第六,停滞加强可能性预防。新办法按照发布、管理、服务相结合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为出口企业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同时要制止和加强事前预警,对西城注册公司进行检查,并对风险评估和验证进行现场检查,既要发布,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又要控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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