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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专利」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 : 2021-05-13 17:28:00
一、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前提
(1)外国(周边)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份;
(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外商投资制造业监管指标》的明确规定;
(三)取得审批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明;
(4)中国内地投资者不得包括外国协会、民间组织、反叛团体等。如果中国内地第三大股东在原公司享有大股东威望一年以上,变更后可继续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美国投资者;
(五)原注册县、市政府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一并办理。
二.内资企业转为外资需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法人签署的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选择或共同交付给中介的证明》(企业/公司盖章)及指定选择或交付给中介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委托事项和当事人的职权应当明码标价。
(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被批准商标权的专利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商标权专利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交回《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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