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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税总对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 2021-05-13 18:03:26
2015年9月24日,为做好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避免征纳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财产行为税司要求纳税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关系备案证明,目的是“购买中产阶层(核心成员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未满父母)。”
相关指引-税总财行[2015]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的意见说明
相关意见收集如下-
一、对于申请中产阶级唯一的房屋契税优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审批和缴纳时,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关系备案证明。
如果纳税人是孩子,可以通过临时注册几家外资公司来判断其婚姻状况,如户口簿、结婚(离婚)证明等。
如难以作出判断,可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对其认可的婚姻家庭状况的可信度作出承诺。
纳税人是成年人的,可以结合户口本等材料认定家庭情况。
二是大部分税务机关要立即听取大部分中央政府的意见,下大力气与地方民政部门沟通,向税务机关说明婚姻登记资料税务优惠认定的必要性,就民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核实、资料共享等事宜进行协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尽快反馈给我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财产行为税务司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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