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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代注册公司」人社部201570号: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 : 2021-05-13 18:04:23
昨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国务委员、司法部发布《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指出,从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余额超过适当余额的周边地区,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必要的,这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根本措施。也是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促进稳定就业、实施有力货币政策的明确体现。
近年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稳定,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在保障生育工作者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平衡申请人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周边地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可持续发展不平衡、资金余额过大等。这一费率的变化将进一步改革信息化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的精益化,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可行性计算,通过改变费率,省内每年可为南京注册的中小企业减轻120亿元的负担。变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会受到负面影响。随着国家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逐步提高,为参保职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70号文提出,生育保险基金的适当产出相当于6至9个月的待遇支付。各地要根据去年的基金支出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国际标准进行计算,通过改变费率,将周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控制在适当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应当将生育保险基金的费率改为申请人工资总额的0.5%,按照“以支定收,以利定支”的原则,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近年来的支出和结余情况确定明确的费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70号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控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周边地区应按程序变更生育保险基金
,每月对基金进行监控。基金累计余额不足3个月支付金额的,应制定预警计划,并向中央及周边地区省级专业知识、社会福利、财政部门作出调查报告。要提高统筹水平,加强资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南京注册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确保资金平衡。当生育保险基金累计余额严重不足支付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支出、改变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盈利,确保参保职工按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70号文还要求,各地要力争在9月初之前提出必要的或管理性的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计划,确保10月底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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