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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注册公司」2018年公司注册新政策?
发布时间 : 2021-05-18 17:54:01
【/s2/】国务院注册公司:【/h/】2018年新公司注册政策?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出台后,对很多创业者是福音。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展开全部其他回答:《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新规定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过去注册资本是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金额,相应的资金金额必须在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中。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和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认缴制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缴验资证明。认购登记系统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h/】根据最新公司法,除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性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已被废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足出资的规定已被废止。公司股东可以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h/】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决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不再有期限限制。【/h/】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方式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他回答:不要闹。现在才2017年好吧 你们都是关心18,太着急了 可以去北京创业试试
其他回答:2018年注册集团公司新政策设立集团公司的新要求 2018年注册集团公司新政策设立集团公司的新要求 2018年注册集团公司新政策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设立集团公司的新要求 一、注册集团公司的好处 (1)随着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行业和地区的不同, 设立子公司是为了充分发挥子公司在各个领域的专长,每个子公司在一个细分市场上有更多的市场份额 (2)如果公司规模大,会导致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导致管理模式臃肿,成立集团公司可以方便管理,提高效率。 (3)通过设立子公司,可以有更多的机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二.集团公司正常组建的条件: (1)五家以上子公司;【/h/】( 2)母公司注册资本需大于5000万;【/h/】(3)子公司加母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h/】( 4)母公司需要绝对控制子公司(占子公司股权50%以上);【/h/】( 5)母公司应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h/】(6)母公司必须在北京,子公司可以在外地。 三.通过我公司内部渠道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需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新曙光企业服务公司提供企业设立、资质审批、股权并购、税务筹划、集团注册、财务咨询、科技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茂建外SOHO西区18栋2705室。【/h/】31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失事救援进入第四天。昨晚(31日)23时30分左右,随着浮吊吊索慢慢吊起,坠入河中的大巴被打捞上来。大巴黑匣子31日凌晨打捞上来,移交公安部门。10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重庆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汽车相撞后坠入长江。10月30日以来,搜救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潜水员在水下发现了7具遇难者尸体,并成功打捞出5具遇难者尸体。除了10月28日下午打捞的两具尸体外,共发现9具遇难者尸体。与此同时,我们也查出了大巴落水的水下情况。公共汽车以30度角向前倾斜,车辆结构部分损坏。 2018注册集团公司新政策成立集团公司新要求 2018注册集团公司新政策成立集团公司新要求 2018注册集团公司新政策成立集团公司新要求
国务院注册的公司: 公司在哪个国家注册?
目前我国认定企业国籍,是遵照注册主义。例如我国的公司到外国设立新公司后,如该新公司在中国再投资新设企业,则该中国企业仍然认定为外资企业其他回答:普华永道总部在哪个国家注册 普华永道是合伙制,法律结构和公司有很大不同。
【/s2/】国务院注册的公司:【/h/】有哪些企业可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1、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3、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 4、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展开全部其他回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注册信息查询方式如下:【/h/】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http://gsxt.saic.gov.cn/ 2。点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搜索栏 输入公司名称
国务院登记的公司: 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注...
: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他回答:国务院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设定股东的初始出资比例和足额缴纳出资的期限;实收注册资本不再是注册项目,实行认购制;
其他回答:公司登记的基本要素:(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2人限额为3万人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其他回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其余不限。
其他回答:您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公司成立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s2/】国务院注册公司:侄子?侄子?侄女局?侄子?偷窥侄子?局里侄子??侄子?侄女?て侄子?我的侄子,我的侄子?你侄女是什么?侄子?
可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企业可以使用下列条件:
1.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
2.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以上文字,应由企业先定义。3.外国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
【/s2/】国务院注册的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有什么规定?
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才能注册成功。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际”字样: (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下列企业名称: (一)带有“中国”、“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名称外,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一)行政区划相同的企业名称;(二)符合本级行政区划第十二条规定的。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是该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s2/】国务院注册公司:企业集团如何注册?[/s2/]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为母公司拥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或者形成生产经营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企业集团的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联合生产经营和合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和权限;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程序、任期和权限;
(七)加入和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批准。
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申请,原则上与母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登记同时进行。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企业集团应当由其母公司登记机关核发工商登记证。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的组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可超过母公司资产的50%。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后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缩写。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或简称;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股份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或者简称。
经批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用于宣传和广告,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关系变更而形成新的母公司的,应当办理相关登记,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母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
(三)母公司被依法撤销(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形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机关批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由登记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集团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应当注销登记但未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六条企业集团被依法虚假登记为企业集团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本规定进行规范,重新登记。
第二十八条以外商投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可以是非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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