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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流程」财政部就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意见
发布时间 : 2021-05-18 18:04:15
司法部下发《征求意见函》,旨在全面规范中小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明细课程和专栏作家设计、相关业务日常核算、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上市等。,并就会计处理、增值税会计等四大难题征求意见。
根据新闻稿,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推进“全面推开”
随着《关于机构分支机构登记流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的实施,司法部起草了《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直接下发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 新疆军区财政局,司法部对各省、自治州、省辖市的金融监管。
在全面审查现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
以及《关于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中企业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财会[2012]13号)。本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两者
,也适用于零星纳税人;既适用于体制改革中的纳税人(即按照《增值税转制全面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中小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从明细课程和专栏作家的设计、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相关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分支机构注册流程的细节:
一、遵循现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相关明确规定,对购买、销售、出口退税、多交增值税、月初未付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的具体缴纳等。
二是根据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公共政策需要,补充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包括: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预付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待认证进项税”、“待核销税金”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加“简单征收”等专栏作家;此外,因用途变更引起的进项税额抵扣变更的会计处理,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联暂估分录的采购货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中收入(或利润)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责任时间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中小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要求。
第三,鉴于营改增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研究工作对相关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以人民币入账的资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在建资产,在取得当月扣除2年的进项税;利息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寒假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控制会计处理特殊设备和新技术系统的成本增加,以抵消增值税。
征求意见的主要困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明确规定能否满足目前为止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要?如果没有,如何补充?
(2)征求意见稿能否涵盖目前为止中小企业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果没有,如何补充?
(3)征求意见稿能否解决营改增综合体制改革中的会计问题?如果没有,如何补充?
(4)明确规定了利息税的会计处理。你认为注册分支机构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应该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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