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两部门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5-18 18:04:18
国税发〔2018〕41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企业防范和抵御操作风险的能力,保险保障基金税收制度如下:
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信用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必要性》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
:
1.全国各地保险公司非法支付的保险保障基金;
2.对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而非法取得的赔偿所得、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对保险公司进行可能的处置而非法取得的财产转移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利息收入;
5.购买中央政府票据、中央银行、中小企业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的利息收入;
6.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取得的收入。
2.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下列应税票据免税:
1.新设立的基金账簿;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2.在保险公司可能的处置和破产救济步骤中签署的所有权转移文件;
3.保险公司可能处置期间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复利合同;
4.由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收到的补偿资金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财产;
对已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所有权转移文件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原告征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国税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上一篇:「杭州代办注册公司」北京合伙企业注册条件和优势你都知道吗? 下一篇:「注册公司查询」公司注册地址跨区变更流程有哪些?都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