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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代理」涉外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44:00
根据《商标法》第18条:“外国或外国中小企业在中国申请
并兼营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移交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名额的组织。"
这是符合中外中小企业原则的应用
强制性全权委托准则获得通过。
现在,外国和外国中小企业在中华民族申请
或者兼营其他商标事宜,只有少数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全权代理,但从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国家承认商标代理配额的商标代理组织,就可以进行涉外商标的全权代理。
外国注册商标代理人的申请
基本书籍和信息”
(注:以下文件和资料的重复注册商标代理人数量因各自管理硬盘工作留存的需要,不同商标代理机构之间略有差异,以具体需要为准。)
(一)商品商标和公益商标
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即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家的身份权的立法文件,如身份和居留权文件。
国外第三方的证件是身份证和证件,往往居留证件是证件;港澳第三人的证明是证明或身份证,常住户口证明是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内地证明;台湾省的人申请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护照。同时,证书的序号应标注在申请人的英文名之后。
外国中小企业按照挪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注册商标注册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注册文件注册。
多个注册商标代理人凭其他相关证明,母国
证明文件、互惠协议护照、商品清单等。所附相关文件还应办理代理和认证手续。这些代理和认证程序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处理。如果商标申请人属于该国,中国籍申请人会来该国申请
不需要同时办理认证和代理手续的,中华民族可以不要求同时办理代理和认证手续,反之亦然。
商标代理人承诺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承诺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全部细节、权限和居留权,并办理办公场地平整和认证手续。相关证书的代理和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同时办理。)
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申请限于一个一级商标,且为英文;
根据申请要求,应当分别用中文和英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联合申请、四等站、邮件、电话(含周边地区号码)、传真(含周边地区号码)、商标品种(一般、自发、认证、立体、颜色,共有五种,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一般、立体、颜色之一)、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地)
描述: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是英文和英文的;
2.申请人地址(含中文)应详细填写,顺序为所在国(周边地区)的市(镇)商业区和门牌号;
3.第二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用中文和本国文字书写;
4.如果商品名称是(或含有)中文或者翻译过来的,应当翻译成英文并附说明意思;
5.如果无法填写这些字段,可以附上单独的表格。
▲申请人姓名、地址用英文填写的,应当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字母。
▲商标申请人中文名称的中英文名称书面确认。
▲商标图案(图案尺寸应不小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色调的商标图案,需要五张黑白墨画(要贴一张黑白墨稿
申请表中的图案框,其余四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色调的商标图案,要求有5个彩色纹理草稿图案和1个黑白墨草稿图案(其中应粘贴1个彩色纹理草稿图案
申请表中的图案框,其余四张纹理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 注册商标代理p>▲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代理人是通过图形识别的,则应提交一张能够确定图形形状的图纸(至少要提供三个面,以充分说明图形三维结构上的界面),所有图纸应放在申请人头像的方框内。▲以肖像、姓名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姓名持有人签署的合同,公证代理人仅证明肖像图案或肖像持有人相关材料的可信度违宪。如果是虚拟人像,应该在商标说明中注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属于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并主张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声明,声明应当注明首次申请注册的年份、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名称。并首次提交给《巴黎国际公约》的其他成员国
申请的备案应当经所在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认证,并注明申请年份和申请号。存档不需要身份验证。但是,商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应当予以证明。在主张使用权时,如果上述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仍不完整,可以提出
申请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未提交文件或者未提交上述档案及相关文件的,视为不需要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法规定提交的护照、证件和真实材料均为中文,并附英文译本。如未附上,将被视为未提交护照、证件或真实材料。
(2)自发商标
▲一科资格证书。即商标申请人是非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证书中应详细说明自发组织核心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自发商标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书中详细说明其所拥有或者由政府机构移交的专业知识人员和专业知识检验电子设备,以表明其具有监督地理标志商品特定产品质量使用的战斗能力;
该应用程序将地理标识视为自发的
该协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地理标志标注的周边地区的核心注册商标代理会员组成。
▲地理标志作为自发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附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居留权证明文件、母国
证明文件、互惠协议护照、商品清单等。所附相关文件还应办理代理和认证手续。这些代理和认证程序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处理。如果商标申请人属于该国,中国籍申请人会来该国申请
不需要同时办理认证和代理手续的,中华民族可以不要求同时办理代理和认证手续,反之亦然。
▲商标代理人承诺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承诺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全部细节、权限和居留权,并办理办公场地平整和认证手续。相关证书的代理和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同时办理。)
▲
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申请限于一个一级商标,且为英文;
根据申请要求,应当分别用中文和英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联合申请、四等站、邮件、电话(含周边地区号)、传真(含周边地区号)、商标品种(通用、自发、认证、立体、色调,共五种,根注册商标代理人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通用、立体、色调之一)、商标说明、(申请商标)
描述: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是英文和英文的;
2.申请人地址(含中文)应详细填写,顺序为所在国(周边地区)的市(镇)商业区和门牌号;
3.第二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用中文和本国文字书写;
4.如果商品名称是(或含有)中文或者翻译过来的,应当翻译成英文并附说明意思;
5.如果无法填写这些字段,可以附上单独的表格。
▲地理标志作为自发商标使用的,申请中还应说明以下细节:
1.地理标志标明的商品的具体总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商品的具体总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周边地区的自然环境因素、文化环境因素的关系;
3.地理标志标明的周边区域范围内;
▲申请人姓名、地址用英文填写的,应当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字母。
▲商标申请人中文名称的中英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的书面确认。
▲商标图案(图案尺寸应不小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对于没有指定色调的商标图案,需要5张黑白油墨图(其中,应粘贴1张黑白油墨图
申请表中的图案框,其余四张黑白墨稿另附);对于指定色调的商标图案,需要5个指定的彩色纹理草稿图案和1个黑白油墨草稿图案(其中应粘贴1个彩色纹理草稿图案
申请表中的图案框,其余四张纹理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向必要的代理人出具的承诺函或私人信函(即
申请人证明必要经办人身份与之相关);
▲需要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件信函;
▲申请自发商标使用管理竞赛规则摘录文件。管理层竞争规则通常应包括:
(一)手工业协会、协会或者其他志愿组织的名称、地址、会长、业务范围(项目);
(2)自发商标使用的主题(意义和目标);
(3)商标(标识)的含义;
(4)自发使用该商标的核心会员(姓名、地址、董事长等。);
(五)使用自有商标的商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产品的质量或者标准;
(六)使用自发商标的前提、程序和程序;
(七)使用自发商标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八)核心会员违反其使用和管理竞赛规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管理费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十)注册人的基本权利、注册商标的代理和责任,以及对使用自发商标的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属于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并主张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声明,声明应当注明首次申请注册的年份、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名称。并首次提交给《巴黎国际公约》的其他成员国
申请的备案应当经所在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认证,并注明申请年份和申请号。存档不需要身份验证。但是,商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应当予以证明。在主张使用权时,如果上述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仍不完整,可以提出
申请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未提交文件或者未提交上述档案及相关文件的,视为不需要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法规定提交的护照、证件和真实材料均为中文,并附英文译本。如未附上,将被视为未提交护照、证件或真实材料。第三,认证商标
▲一科资格证书。也就是说,商标申请人具有非法注册的法人资格的立法文件,并应当提供其主要管理机构(或根据其挪威政府的具体条件和不成文文件)出具的证明,说明申请人具有对认证商标所认证的特定商品和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的战斗能力,如制造或商业注册文件或协会注册的文件。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立法保护的证明。
▲附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居留权证明文件、母国
证明文件、互惠协议护照、商品清单等。所附相关文件还应办理代理和认证手续。这些代理和认证程序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处理。如果商标申请人属于该国,中国籍申请人会来该国申请
不需要同时办理认证和代理手续的,中华民族可以不要求同时办理代理和认证手续,反之亦然。
▲商标代理人承诺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承诺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全部细节、权限和居留权,并办理办公场地平整和认证手续。相关证书的代理和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同时办理。)
▲
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申请限于一个一级商标,且为英文;
根据申请要求,应当分别用中文和英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联合申请、四级站、邮箱、电话号码(含周边地区号码)、传真号码(含周边地区号码)、商标品种(一般、自发、认证、立体、颜色,共有五种,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一般、立体、颜色之一)、商标说明、(申请注册商标代理)
描述: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是英文和英文的;
2.申请人地址(含中文)应详细填写,顺序为所在国(周边地区)的市(镇)商业区和门牌号;
3.第二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用中文和本国文字书写;
4.如果商品名称是(或含有)中文或者翻译过来的,应当翻译成英文并附说明意思;
5.如果无法填写这些字段,可以附上单独的表格。
▲以地理标志为证明
申请表中还应说明以下细节:
(一)地理标志标明的商品的具体总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商品的具体总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周边地区自然文化环境因素的关系;
(3)地理标志标明的周边区域范围内。
▲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人姓名和地址用英文填写的,应当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字母。
▲商标申请人中文名称的中英文名称书面确认。
▲商标图案(图案尺寸应不小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对于色调不确定的商标设计,需要5张黑白油墨图(其中,应粘贴1张黑白油墨图
申请表中的图案框,其余四张黑白墨稿另附);对于指定色调的商标图案,需要5个指定的彩色纹理草图和1个黑白油墨草图的注册商标代理样本(应粘贴一个彩色纹理草图
申请表中的图案框,其余四张纹理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申请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竞赛规则摘录文件。管理层竞争规则通常应包括:
(一)名称、地址、董事长、业务范围等具有检查和监督战斗能力的协会;
(2)使用认证标志的主题(意义和目标);
(3)商标的含义;
(四)认证商标所认证的商品或者咨询服务的具体产品质量和特点;
(五)商标使用的前提、程序和程序;
(六)使用认证标志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七)用户违反使用和管理竞赛规则的法律责任;
(八)注册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商品的检验监管制度。
外国或外国中小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作为自发商标和证书
申请人应提供证明,证明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属于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并主张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声明,声明应当注明首次申请注册的年份、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名称。并首次提交给《巴黎国际公约》的其他成员国
申请的备案应当经所在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认证,并注明申请年份和申请号。存档不需要身份验证。但是,商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应当予以证明。在主张使用权时,如果上述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仍不完整,可以提出
申请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未提交文件或者未提交上述档案及相关文件的,视为不需要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法规定提交的护照、证件和真实材料均为中文,并附英文译本。如未附上,将被视为未提交护照、证件或真实材料。
外国申请人
填写申请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
申请书应当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规定的格式。
附件:《申请表》近期表格(适用于商品商标、公益商标、自发商标、认证商标)
《
申请表(正面)(外国申请人)
《
申请表(相反)
《
申请表(附页)
2、
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使用英文,注册商标代理人的书写主体应当是国际标准的简体字。必须打字/打印填写,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规定的打印文件格式。任何人印刷或印刷不清或字迹,或被涂改和容易识别或错误的将被商标局退回,将不被接受。
3.申请人姓名应当与属于国家的立法证明(如身份、居留权证明)上的姓名完全相同,不得随意修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中排名第一的人为因素代表),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的附页中填写代表人的姓名(不要求填写地址)。
4.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用英文和英文书写。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用英文书写的,应当用英文大写字母书写。如果第二语言是来自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可以用中文和自己的国家书写。申请人地址(含中文)应按以下顺序填写:国家院所在市(镇)商务区(周边地区)、门牌号。
5.对于在中国多次使用商标的外国申请人,其中文名称应完全相同。如果原注册商标没有人的名称与确认的中文名称不完全一致,应向商标局申请并行更名手续。如果申请人是第三方,必须在申请人姓名后填写身份证的电话号码,否则不予受理。
6、
申请书和其他文件应为英文,外国文件必须附有英文译文。未附的,视为未提交护照、证件或者真实材料。
7.向全权商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全权政府机构名称,加盖全权机构印章,并由中间人签名。移交的商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可的《商标代理律师资格证书》,否则该商标不予受理。如果并发操作的必要申请没有交给全权,则不需要填写CCTV全权。
8.申请商标的品种应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在对角线上进行核对。“一般、自发、认证”项为单项选择,勾选“立体、色调”项,即:
申请商品商标的第三方或者提供者选择“一般”项目的,申请自发商标选择的“自发”项目,申请认证商标选择的“证明”项目;
在上述(商品、公共服务、自发、认证)申请商标中,以图形标识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另外,再次勾选“立体”项;
上述(商品、公共服务、自发、认证)商标含有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了前三项中选定的一项和“立体”项外,“色调”项应重新检查。9.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在公开信中对商标设计的某一部分的组合、含义、可能性、专有权的放弃等情况的简要说明。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就不填了。但是,以下条件要按时填写。
如果商品名称是(或包含)中文或翻译的,应翻译成英文并附上。应该说明是什么样的文字,以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不会根据类似的英文或英文意思对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解释或在审查时不作任何意思表示。
类似的字迹要书写和表达,否则在复习时不会归类或归类为立体类;
申请商标为规定色调(色样)的,必须标注“规定色调”,未标注的,不得按黑白色样做
申请;
申请图形立体商标,应提交能确定图形形状的图纸(附加)和详细说明;
申请色调组合商标,需提交图片,图片最差可注明注册商标代理人指定的色调序号。不能规定色调序号的,以申请时商标图样采用的色调为准。
10、类型填写,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公共服务差异表》(2002年版)中的商标按类型填写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型的商品/公共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分别申请,即实行一种商品/公共服务、一个商标、一个申请的标准。
11.商品和咨询服务应尽可能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类似商品与公共服务差异表》(2002年版)中规定的商品名称或咨询服务填写。申请的商品名称或者咨询服务不是《同类商品和公共服务差异表》中的法规名称,但属于企业内部法规名称的,应当附有国家标准或者产品;如果申请的商品名未列入《同类商品和公共服务差异表》,则属于新品类和稀有商品,可附有产品的物理性质、材质、功效等明确说明。《类似商品和公共服务差异表》中类似商品和公共服务的类似组名不得作为商品名称或咨询服务。
商品/咨询服务栏中,商品/咨询服务的注册商标代理服务数量一般在10家以内(或10家以上,但每多一家加100元注册费)。每种商品或公共服务填写两栏。不能填写的,加附页,在“附页”一栏注明附字。同时,在商品/咨询服务的末尾应加盖一个结束章,标明”。
由于环境因素,如分类表的变化和正确的人为因素,以前申请中接受的一些商品/咨询服务不能作为后续申请的基础。
12、商标申请人应当将申请商标的图案粘贴进去
在通知(头像)的“商标图案”栏中,粘贴的方向是指定的方向。商标图案应当使用质地较轻、易于粘贴的油墨或者照片,不得使用材料、塑料或者其他不粘商标。商标图案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10厘米,不得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商标”、“品牌”或“R”、“注”等标志,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标准、注册商标、优质标志等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立体。
12.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申请表的文件格式和内容。
1.如果要求你对更具体的商品或咨询服务进行更正,一定要注意简化商品或公共服务的步骤,不能超出这个具体商品或公共服务的范围。
2.如果需要纠正的商品或公共服务与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意味着注册商标代理存在细微差别,不负面影响客户的基本权利,建议客户几乎按照商品或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
3.如果需要补正的商品或公共服务在前列且至今未在国内销售或没有相关公共服务,建议向审查员详细说明,适当时可在附表中说明。
4.如果需要补正的商品或咨询服务在国内可能属于不同的亚类,建议在补正时适当拆分,方便审查员退回到各个亚类。
5.对于相同商品或公共服务的申请位于不同商标的中心,但更正细节相差甚远的情况,最糟糕的建议是客户在进行下一次更正之前,应与审查员进行沟通。
几个难题
1.不同的审查员对相同的商品或公共服务所要求的修正差异较小
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次出现。当申请人在相同的商品或公共服务上申请不同的商标时,他们通常会收到不同的更正。在一个申请中已经被接受的很多项目,在另一个申请中经过多次修改后,很难通过。这让中间商很难向客户解释,也让应聘者很困惑。
2.附属于商品或公共服务
注册商标代理当遇到更多的尖端商品或公共服务时,我们往往会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附带的商品或公共服务。但很多时候,即使在提交附送商品或公共服务时,仍然难以接受。希望商标局能给出更详细的说明,什么样的抵押物可以被审查员接受。
3.实践中接受的新商品或咨询服务
在审核实践中,希望商标局不定期公布其接受的新产品或咨询服务。为了方便其他申请人在遇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时稍作参考,避免出现已经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非管制商品或公共服务,以及其他申请人按照原貌进行审批时遇到多次更正。
4.考官的思想认识
《类似商品和公共服务区别表》中所涵盖的商品和咨询服务是总有一天滞后于社会发展变革的。随着高科技的持续发展,社会上的变革,新商品、新公共服务会不时的涌现。同事,我们感到,部份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和新咨询服务时,常常希望完完全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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