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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版权查询」16年如何注册保险代理公司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47:10

保险还是人的需求,今天想注册的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应该看看。现在,边肖已经收集了16年如何注册成为保险代理人的信息,并与大家分享。欢迎阅读和列举!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保险代理的先决条件:

1、有2至50名以上的下列主要股东;

2.有符合立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港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立法要求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国保监会岗位管理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金融保险立法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管理工作满数年;

7.立法和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前提条件。

二.注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所需的信息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准备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消费者市场状况的研究、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企业可持续发展计划和利润预测等。;机构建设,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或融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2.准备计划;

3.备考通知书和身份证信;

4.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5.查询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的商标著作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条例(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支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标版权查询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银行的委托向银行收取报酬,并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专为银行代办银行业务的机构,包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商标版权查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要求,并取得保险代理人经营管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立法、行政事务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强制、诚信、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履行对专业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方式:

(1)向公司授信;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为本公司设立保险专业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和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上限和下限;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任职条件的前提;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

(六)具有相同的住所和企业数量;

(七)有与股权参与相结合的商业、金融等计算机系统和个人计算机公共设施;

(八)立法、行政事务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公司保险专业代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港元;管理区域内的保险专业人员不限于注册资本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港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不能按照立法和行政事务规则的规定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代表商标著作权查询公司的保险专业人员的发起人或大股东。

银行职工理财保险专业人员代表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银行;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的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专门为公司融资保险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包含“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销售”字样,其章次不得与原保险中介机构完全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为公司设立保险专业代理人,应当由全体大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指定、选举或者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人员代表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人申请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原机构长期经营,在申请前一个月内无根本性违法行为;

(四)拟设首席监事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前提;

(五)拟设立的分公司具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开业、娱乐活动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人员代表注册资本低于本规定限额的拟设立公司的,可以申请设立三个分支机构;之后,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至少增加20万港元;其中,每一个省、自治州或省辖市首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增加注册资本至少100万港元。

保险专业代理人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的数额的,仍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如果保险专业代理人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港元,仍然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来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后,可以向申请人提示设立的可能性,就设立申请发言,并就拟设立机构的战略和可持续发展业务规划、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项目、人员结构等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违法批准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后,商标版权查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许可证前可以开放。

取得许可后90日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未强制执行的,其许可制度将过热。

第十五条非法设立的从事商标版权查询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人员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当月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a)更改名称或分行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经营娱乐活动;

(三)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6)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行。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必备》的有关规定发布新闻稿。

第十九条保险专业人员代理本公司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30个月,保险专业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保险专业人员代理公司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年对代理公司的保险专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延长的,应当书面说明。

保险专业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证书原件退回中国保监会;准予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取得新的许可证。

第二节职位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专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人员代表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行政权力的经理;

(二)保险专业代理人是公司分公司的主要监事。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1)大专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许可证;

(三)从事经济发展管理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行使职权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立法、行政事务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从事国际金融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中小商标版权查询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有《劳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商标版权查询专业机构的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的常务董事、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的许可证负有一人法律责任或者必要的责任的,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违纪被监管机构撤销职务的银行的董事、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撤销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国际金融企业的,期限尚未满;

(四)被监管部门提醒或处罚不满2年的;

(五)准备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常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争议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应当填写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机构拟设立的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发言。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的,必须有新的经批准的职务。

如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同意辞职,其职位体系将过热。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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