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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证明」国际商标利弊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48:18

马德里国际注册有什么得失?边肖与所有人分享了他收集的国际商标的得失。欢迎阅读并列出!

1.开销很大

商标在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基本注册费;第二,指定国家的费用;第三,当地商标县市政府的商标变更证明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请求保护其申请的商标。无论是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所有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国民生产总值只需缴纳基本注册费。所以指定的国家越多越经济。

当商标通过马德里协议在国际上注册时,将为每个指定的国家支付指定费用。然而,每个成员国的指定成本低于在每个国家单独注册的成本。首先,三类马德里协定国家内的指定费用均统一为CHF73(按CHFl.00 = RMB6.50元人民币的一般利率折算为港币474.50元),低于这些协定国家大部分的特定商标公共费用;其次,虽然Made商标变更证书中公约国的费用因国而异,但都意味着是这些国家的具体商标公共费用,不会发生额外费用。相反,如果申请人不经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制度,需要在这些协议国或公约国单独申请商标注册,由于各国普遍要求外国商标申请由国内中介机构/辩护律师办理,申请人除了要支付各国的商标公共费用外,还要支付外国辩护律师/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翻译费等费用。当然,即使商标的国际注册是通过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议或公约进行的,如果出现商标驳回、复审意见、商标复审等问题,仍然必须通过这些国家的商标辩护律师或商标代理人进行,相关费用与在这些国家逐一申请商标注册没有区别。

申请人自己的商标县市政府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商标变更证书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公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可以节约成本。

2.耗时

在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表后6个月内,只能获得世界贸易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国际商标注册证书,该证书注明该商标的国际JA和国际注册日期。当然,国际商标注册证并不是该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将要向各个指定国家提交申请进行审查。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家注册,须经各指定国家审查。国际局颁发的国际商标注册证,是指国际JA和国际注册日是申请人进行商标中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娱乐活动的基础。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或18个月内未收到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公约国发出的商标变更证明驳回申请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协定国或协定国的体系中得到保护。对于特定审查期非常长的国家,这一明确规定缩短了申请人获得该国商标注册保护的等待时间。比如在法国,如果你在那个国家单独申请商标注册,很长一段时间只需要3-4年左右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但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变更证书注册制度,你拿到国际注册证书后再去法国可以花在时间上的审核周期总共不能超过20个月,比你单独申请注册的3-4年要短很多。

3.程序很简单

首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只能通过单独向自己的商标局提交申请或者通过自己的成熟机构指定大量国家申请保护,程序简单。其次,申请人不需要由各国的外国辩护律师/中间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只需支付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公共费用和自己商标局的利息,而无需在每个指定国家单独支付费用。最终,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避免某些国家特别强调单独申请商标。比如在伊拉克,要求所有需要在伊拉克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都必须向伊拉克的中介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给代理人的授权书必须经过申请人所在国公证处代理人和伊拉克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这样就很难办理手续。但如果指定伊拉克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系统申请注册,基本上没有这种手续。

马德里国际注册对申请人在指定国家单独申请注册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商标的保护在12个月或18个月内没有被指定的协议国或协议国驳回,则商标在协议国或协议国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与单独注册所获得的保护完全相同,因此申请人无需费心面对不同国家不同的注册要求和复审期限。

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中期变更,如中期指定、转让、变更名称/地址、续展等程序,可以通过非常简单的实体程序来实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只需持一份国际注册证书提交申请,即可进行上述各种变更。

1.有必要在根注册,这可能会导致一周内的延迟。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注册和获得专利的标准,即注册标准或注册商,有些国家采用了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标准。一些国家采用了功利主义者的标准。即使是采用功利主义的国家,商标注册也很重要。所以任何公司提前一天申请商标注册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的国际商标注册,根注册是前提,即对于通过马德里进行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注册的商标。在自己的国家获得商标注册只需要少则一年,多则两年。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还不知道要多久。我们可以想象,在这么长的一个星期里,谁能保证商标在那么多外国不会被善意或者恶意注册呢?要避免这种情况,唯一的必要是同时在各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如果母国和目的地国都是巴黎《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在目的地国申请商标注册,并在申请商标注册后6个月内主张使用权。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外国商标注册并不耗时,而是简单的,可能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管理和商标政策的实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亡。“联想申奥变更”这么大的战略举措,意味着不能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必须在全球所有目的地国同时进行,或者按照法国巴黎《保护制造所有权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全部在6个月的使用权期限内完成。

2.很难享有法国巴黎《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规定的使用权。在法国巴黎的《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成员国的所有公民、中小企业、企业、机构和组织,或在这些成员国拥有住所或办公室用于娱乐活动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均无权享有在法国巴黎的《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规定的六个月使用权。

根据《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巴黎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向另一个成员国申请商标,并在申请人在其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后6个月内主张使用权,则其在本国申请的申请日将视为后者申请的申请日。例如,一个中国申请人于2004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局当天收到并受理,因此其在中国的申请日为2004年1月1日。5月28日,申请人在巴黎向比利时、奥地利等《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成员国申请了一定程度的商标注册,并提供了有关使用权的文件,主张使用权。那么,申请人在比利时、奥地利等巴黎《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视为2004年。1月1日商标变更证明。如果另一个人在2004年4月28日向比利时或奥地利提出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被视为后续商标申请并被驳回。

但是,如果一个商标通过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议在外国注册,就很难享有《巴黎保护制造所有权国际公约》规定的使用权。因为马德里协议要求基本注册是必须的,一般需要一个多星期才能完成基本注册,更不用说半年了。所以基金会注册完成后,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使用权。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德里协定》无异于简单地。而且如果商标在国外被他人预注册,造成的伤亡也不是一个碎片。即使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程序收回商标,费用也不能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节省的费用来补偿。

3.“中心打击”标准正如我们在下面已经提到的,如果在商标变更的商标注册证书在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中注册之月起的5年内,根注册或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撤回、取消、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它的责任在于所有指定的国家,即商标不能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商标变更证书的保护,无论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

“中心攻击”的标准似乎是对通过马德里协议在国际上注册商标的申请人的商标个人利益的根本性“攻击”。本来商标注册人是想通过马德里协议的,费时费钱。如果发生“中心攻击”的问题,商标注册人的伤亡将是不可估量的。即使通过公约进行国际注册,虽然他在商标已经注册的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可以在商标被撤销后三个月内提交给指定公约成员国的商标县市政府,并按照各成员国的明确规定支付一定的费用,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的国家注册,但花费的费用和周数可能会偏离原来的预期。

因此,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有利有弊。作为这样一个得到普遍认可和参与的国际商标注册协议,其绝对优势是非常显著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作为商标申请人,或者作为提供商标注册建议的商标辩护律师或者商标代理人,必须有一个心智上的理解,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

如何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马德里体系和掌握马德里体系

(1)《马德里协定》可适用于已经注册或已通过新闻稿审查的商标。一些中小企业在准备向国外注册商标时,其商标已经在国内注册或已经过新闻稿审查。这种情况到目前为止还是比较少见的。这是因为国内很多中小企业在数量增长扩大之前,或者在自己的商标被国外别人拍下之前,或者在别人提醒之前,显然没有想到在国外注册自己的商标。这样,中小企业就可以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公约在马德里注册商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中小企业在注册前对其商标进行索引。但由于国际局在各个国家提供商标检索服务,通过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变更认证办公室的代理机构对各个成员国的商标进行索引,以确认商标被注册的风险是合适的。否则一旦商标被驳回,就会造成成本被规避。特别是对于公约国来说,他们的指定费用还是很高的,所以提前标引可以减少盲目性,节省费用。对于协议国来说,是否指数化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中小企业)的产品已经进口或准备进口到相关国家,最糟糕的是先做一个指标,掌握好目的国的商标情况,避免造成商标侵权从而对业务拓展产生负面影响。从国际局收到中小企业国际注册申请到商标变更认证国做出是否授权注册的决定需要12个月或者18个月。

同时也要注意一个情况。国内很多中小企业往往只注册英文商标,但到了国外商标,通常会注册英文商标或符合当地语法的商标,以满足自己的创新需求。这种情况下,根据马德里协议只能在国际上注册英文商标,而英文商标属于新商标,不在国内注册,不需要在根源上注册,应按上述(2)处理。

当然,还有很多国家不是马德里的成员。对于非马德里成员国,可以逐一申请或者使用“非知识”等区域性版权组织在国外注册商标。

(二)对于尚未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应根据各自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商标是跨国企业或大、中、小企业的根本商标军事行动,应采取以下政策:

(1)在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注册申请是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公约国提出的。当然也可以考虑一个一个申请。原因是如果目的国是法国巴黎《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就可以享有使用权。同时也要注意一个难题,就是在通过中国商标局向WIPO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时,由于人员和其他场地的限制,中国商标局无法在第一时间向国际局提交这些申请,国际局以收到申请的年份作为申请日期,导致国际申请出现重大延误。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建议最重要的公约国仍应在外国商标中逐一注册。

(2)对于最重要的协议国,不允许不使用马德里体系,而是在这些国家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并在法国巴黎的《保护制造所有权国际公约》成员国倡导使用权。比如“联想的投标变更”这种根本性的商标战略的军事行动,就应该采取逐一注册的方式,分别注册商标。

(3)国际商标注册也可以通过区域性商标国际组织考虑,如通过欧共体对外消费者市场协调局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通过西非版权组织申请“未知”商标注册。

(4)对于不是马德里军事同盟的一般国家,毫无疑问应该以逐一登记为主。

(5)对于非最重要的协议国,也可以等待商标初审的新闻稿或注册,再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但在确定自己是否属于“非最重要协议国”时要非常谨慎,既要考虑现状,也要考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要考虑中小企业的整体战略,避免因小失大。

2.如果今天申请商标的必要性还不确定;或者是一个不能投入太多的中小企业;可以适用以下准则:

(1)对于最重要的协议国家,逐个注册,确保申请周同步。尤其是《巴黎保护制造业所有权国际公约》规定的使用权可以适用。既然申请国外注册是考虑国外注册的,那么一定有一定的战略考虑,还是有可能确定哪些国家最重要,哪些国家不太重要,至少到目前为止是这样。

(2)对于公约国,可以采用马德里体系。因为公约国只需要在国外申请,并不需要商标变更证书所必需的根注册。

(3)对于不是最重要的国家,我们可以照着相机行事。比如在自己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后,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就是斋藤的选择。当然,我们假设中小企业有必要对该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必要性不确定或少花些费用。

(3)对于已经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尚未经过商标局可行性研究批准的商标,在申请《马德里协定》时,部分中小企业已经在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尚未在中国获得新闻稿或注册。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是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在申请国外注册时并没有意识到或者想到要出国进行商标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的外国注册是最重要的,或者在一些国家注册是最重要的,建议中小企业采用逐一注册的方法,尽快在这些国家注册。当然,如果目的地国家是公约国,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公约国进行国际注册。如果有的注册目的地国家不是很重要,是马德里联盟的协议国,在商标经过我国商标局初步审查后,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在中国商标局递交了一个短周,商标就会被商标局迅速发布新闻稿,除非是特别重要的国家,而且为了防止别人抢注或者为了实施最重要的策略,还不如等初审新闻稿发布后通过马德里体系将商标进行国际注册。

(4)如何处理“中央罢工”标准后来我们谈到马德里协议的“中央罢工”标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如何避免「中央出击」?首先是保证商标变更证书五年内基本注册不会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其次,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即采用逐个国家注册的方式,不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当然,也有很多“中枢攻击”的情况。一方面,商标注册人应警惕避免这种情况;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应积极应对,采取一切政策,将国际注册转化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注册申请,并在相关国家获得注册。

1.单一国家注册:单一国家注册是指中小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或零售商或其他方式前往外国或周边地区同时注册商标。一般来说,中华民族的中小企业可以在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或与中华民族签订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2.欧盟注册:欧盟商标是指OHIM(欧共体外部消费者市场协调局)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法)规定的前提注册的商标,在欧盟内有效,用于识别和区分产品或公共服务。

3.马德里注册: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公约》(以下简称《马德里公约》),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进行商标注册。一般来说,商标的国际商标注册是指马德里商标的国际商标注册。

4.西非版权组织注册:西非版权组织是由前比利时殖民地第二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版权保护联盟。公司总部设在塞内加尔杜阿拉,管理各成员国的商标外交。非知识组织在商标的各个领域几乎都受到非知识组织的约束,没有独立的商标体系,因此存在很大的国家注册风险,只能通过非知识组织进行注册。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国际商标的得失。希望你能喜欢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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