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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注册」中标威力商标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结果产生疑虑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49:09

2009年20件产品商标注册时,我公司主张JA为4053719,申请人:陈,其商标名称为“投标破坏力”。经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字(2009)第32921号》裁定,争议商标保留在广告栏(锰)产品及其他产品上,申请人陈不服,向海淀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4月26日,法院裁定“维持原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本来应该是商标纠纷的暴力事件,从那时候就应该结束了。谁知,陈以其公司名称珠海市建材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于2010年5月7日向你局提出商标申请,理由是“投标的破坏力”。奇怪的是,你们局是2011年2月13日第一次审核新闻稿,申请号是8277004。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

期满被撤销或者续展的,商标局在撤销或者注销之月起一年内不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我公司也于2011年5月6日对此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注册两年后,我们于2013年7月1日收到您的异议裁定。出版社为(2013)商标子怡第14699号,裁决结果与2009年几乎不同。你局批准注册号8277004。

同样的商标书写,同样的申请人,同样的申请在异议裁定后不到一年零一周提出,结果截然不同。这个结果让我作为商标使用人对你的裁定产生了怀疑。为什么你们局受理业务申请的时候这么轻率?统治周这么长?同样的事情竟然如此重复。怎么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没有严谨的审核流程?

请密切联系商标局,讨论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异议程序中的相关问题,电话6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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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尚标,买商标存商标注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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