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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流程」注册离岸公司好处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52:27
只是注册离岸公司还不错,离岸公司的好处可以大很多。边肖分享了注册离岸公司所获得的好处。欢迎阅读并列出。
1.注册海外公司提升品牌形象
如今,经济发展越来越现代化,商业化呈现跨界趋势。海外注册公司往往利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中小企业的战斗力,扩大中小企业的管理领域。海外公司注册是中小企业继往开来,发展跨国经营,提升国际形象的一个契机。
2.注册海外公司,扩大全球商业贸易,避免关税壁垒
中小企业向加拿大出口,需要申请一个上限和一系列相关手续,会多花一到两倍的生产成本。如果中小企业拥有海外离岸公司,中小企业对离岸公司的出口量,再从离岸公司进口到加拿大,可以绕过关税壁垒,顺利绕过出口配额限制,获得免税优惠。
3.注册海外公司,规避外汇储备限制,方便工程项目投资
众所周知,外汇储备制度和海外港交所制度非常严格,还有很多人为因素,直接影响中小企业的国际投资。与其等着越来越激烈的配额审批,不如注册公司,海外离岸公司,以公司名义在香港进行海外投资交流,达到事半功倍的视觉效果。因为对境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没有限制,所以方便了公司使用资金。
4.建立海外公司并制定适当的财务计划
所有离岸管辖区都有不同的高度,明确规定离岸公司获得的经营收入和利润免征地方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缴纳。有些甚至免交保费。海外公司可以合理合法地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和避税。
5.注册海外公司手续方便,生产成本低廉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很简单,可以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完全权限的政府机构完成,注册人需要亲自注册资本。
6.在海外设立公司,以方便公司的管理
离岸公司必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就算有,也可以随便选一个地方。管理程序很简单,让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
7.建立海外公司并隐藏数据级别
海外注册公司的大股东身份、董事总经理名单、持股比例、盈利情况等信息水平被立法隐瞒和保护,香港市民无法查阅。只有有权获得离岸公司出口管制配额的信托管理公司才能查阅公司的历史背景信息。同时,立法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在内部任意披露相关资料。
欧盟商标是什么?
答:欧盟商标是指OHIM(欧共体外部消费者市场协调局)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法)规定的前提注册的商标,在欧盟有效,用于识别和区分产品或公共服务。
欧盟商标覆盖的27个成员国有哪些?
答:欧盟27国:今天下一阶段,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匈牙利、瑞士、瑞典、爱沙尼亚、比利时、奥地利、雅典、苏格兰、法国、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美国、南斯拉夫、拉脱维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罗马尼亚、马耳他、立陶宛、克罗地亚等。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
答:欧盟商标程序采用审核程序,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审核,包括是否有完全一致的申请年份,方法审核,是否存在驳回问题。此时,询价调查报告成立。二是新闻稿;三是待核准登记(包括异议审批流程中的下一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从接受申请开始,该申请由OHIM直接接受或通过不同国家的制造产业办事处,包括:
-检查申请年份是否完全一致,检查商标或公共服务的类型;
-将本产品或公共服务清单发送至欧盟(比利时)翻译中心;
-建立一份欧盟商标查询调查报告,将此申请发送给成员国的制造产权办公室,在成员国注册时进行查询,并将所有调查报告发送给申请人或其中介机构;
-是否以拒绝为由进行审计;
-OHIM非商标申请程序将审查被拒绝的比较理由。只有在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由于第三方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才会进行本次审查;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申请的新闻稿,表明OHIM已经同意该商标。
第三步,具有在先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欧盟商标申请新闻稿发布后3个月内提交。如果申请人失去异议裁定,或者在异议期间以投票方式提交,则欧盟商标申请将被批准。
审查是特别程序的下一个阶段。在上述审查步骤中可以提出有利于审查意见、异议、商标管理工作和立法机关裁决的复审。商标申请过程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非最终裁定可以复审,除非最终裁定允许另一方复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的裁决。
有哪些标志可以注册为欧盟商标?答:欧盟商标可以包括表格选择的任何标志,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拉丁字母、数字位数、产品外观或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区分一种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使用与其他品种的使用。
因此,下列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书写标记包括拉丁字母、数字或拉丁字母、数字和书写的组合;
-有或没有书写的三维标记;
-彩色立体标志;
-音调或音调组合;
-图形立体标记;
听觉标志;
-商标申请必须包括所申请商标的形式。
哪些标志不能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虽然有些商标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有有意义的拒绝理由,这些商标不能注册为欧盟商标。理论上,如果这个标记:
-不具备任何相关特征;
——指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品种的商标申请过程、产品质量、数量、用途、商业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年份,以及其他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特征;
——在当前的语法或商务中,原始的和广泛的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不成文的;
-违背公共事务或普遍接受的理性原则;
-具有欺骗香港市民的本质,例如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本质、产品的质素或虚假描述;。
-对于产品外观,从白酒或某些官网符号产生的,有拒绝的理由。
-一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相关联。
另外,因异议被驳回的商标不能作为欧盟商标。在先方应在欧盟商标新闻稿发布后3个月内提交异议。下列条件构成优先权利:
以前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以前在单一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或注册申请;
-在欧盟成员国根据《巴塞罗那协定》或《巴塞罗那协定》进行的有效国际注册;
-用于商业贸易并在几个核心成员国外有效的非商标或其他标记;
-核心成员的国外名牌产品(根据巴黎国际公约第6条)。
-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以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则欧盟商标申请将被拒绝;如果申请的商标与欧盟以前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在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使用,则存在部分香港公民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产生混淆的风险,包括与以前的商标有密切关联的风险,那么欧盟商标申请将被驳回;如果申请的商标与欧盟以前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但使用的产品不同,如果以前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声誉,其相关性或者声誉会受到不公平和损害,欧盟商标申请将被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欧盟的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存在环境因素,那么欧盟商标将不会被批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只有一个成员国拥有相同的商标,并用于相同的产品或公共服务,该商标将被拒绝,因为没有来自先前商标的异议。
这些异议也是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申请程序违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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