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商标变更通知」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52:45
保护驰名商标是当今最重要的事情。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我们来看看上面小系列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可能有你需要的。
商标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单独或者通过中介与对方的原告就有关商标事宜进行协商;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欺诈行为已经证明他人将要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不立即予以制止,其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先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先保全个人财产再起诉的政策。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欺诈是我国国民、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由具有外国商标代理配额的中介机构起诉;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欺诈者为外国或外国中小企业的,应移交给具有国家承认的商标代理名额的机构全权代理(国家指定的全权机构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根据国家和中国签署的商标变更通知指定或共同参加国际和平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兼任;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商标变更通知中上述第(2)项规定的条件。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向公安部门报告。
有证据证明侵权人长期涉嫌被指控的,应当将已经掌握并依法处理的证据报告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已经受理并起诉刑事案件的,也可以就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诉讼。
(五)向中国海关申请著作权保护。
商标注册人及其中介机构向中国海关提出著作权保护申请后,发现涉嫌侵权的产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产品进出境地中国海关申请采取措施。
以上是我们关于专利保护期和商标措施的回答,希望对你有一点帮助。商标保护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商标期限计算、商标侵权认定等专业知识的问题。所以建议你找有专业知识的专利辩护律师讨论,防止人员伤亡和专利纠纷。辩护律师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为你提供更实用的建议。
具体来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不相似产品上申请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利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月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注销,但恶意注册不受周数限制。
(二)在不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产品与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关系密切,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权利的,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或者应当在两年内知道,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在驰名商标被认定后的个月内,另一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变更通知书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可能造成香港公民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2001年和2002年生效的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法》使驰名商标不仅因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得到加强保护,而且比一般商标享有更好的保护。此次修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从部门规章层面提升到国家立法法规层面,大大加强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产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更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对不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曲解香港公民,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予以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洛阳清湖解释说,该规定是我国驰名商标变更通知保护制度的框架规定或基本准则,从中可以看出,驰名商标分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两类。其次,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注册”,一种是“不使用”。三、以上两种方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一、驰名商标是以复制、模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商标或被他人使用的;第二,上述使用更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曲解香港市民,可能损害知名商标持有人的个人利益。第四,上述两种方式的保护仅适用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产品;对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甚至适用于不完全相同或不相似的产品或公共服务。第五,我国对商标的保护是以注册标准为依据的,所以不注册的话,不会获得专有权,即不会得到国家制定的《商标变更通知法》对其所使用的专利的所有权的确认,也不会受到立法的保护,除了驰名商标,甚至“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到立法的保护;一般来说,商标只能在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中享有专有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中享有专有权,在不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中也受立法保护。可见,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远远强于一般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商标注册或者欺诈行为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对于恶意注册,任何人都不能免除驰名商标五年一周的限制。”
这一规定主要规定了商标当事人主张自己基本权利的星期。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般来说,没有商标或相关利益欺诈主张其基本权利的一周,以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一个月内的5年为限。没有人有驰名商标。如果对方注册是恶意的,不受5年限制。在这里,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没有区别,可以申请的周数没有最终限制。这使得在中国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个过程中无限期地享有推广权,虽然这种推广权是前提条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商标法
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有所简化,规定:“根据《商标法》和本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步骤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原告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变更通知书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原告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确切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原告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三个层次的程序进行,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此手续;
2.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中;
3.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程序中。
这三个程序是交织在一起的,后者对于前者来说必然是必须的。没有前者,就没有理由提出后者,也不能超越两个程序的必要性向下一个程序提出,而下一个程序无权改变前一个程序中的决定,最后商标局实行“不予注册”。此外,这三个程序在一周内交织在一起。在每个程序中,都有关于倡导基本权利时限的具体规定。超过期限,这个基本权利就丧失了,驰名商标也就没人一样了。
具体来说,第一,原告发现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新闻稿的另一人的商标构成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可以在商标局初审新闻稿发布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真实材料,由商标局作出裁定;二、原告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第九个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三、原告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变更通知后3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是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程序的最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原告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原告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真实材料。被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并没收、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产品无法分离的,将全额收缴销毁。”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希望大家能喜欢!
上一篇:「绿色食品商标」怎样在外地注册分公司 下一篇:「商标注册变更」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