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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代理商标」最新的中国国商标法规定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53:57

商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在泥瓦匠在他们的艺术作品或实用产品上印刷他们的签名或“标记”之前。如今,这些标志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地车辆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系统。以上是边肖收集的最近中国商标法的明确规定,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关于产品商标的明确规定,适用于公益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名牌产品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名牌产品的确切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查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和当事人提交的真实材料,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确定其商标的驰名状况。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依照商标法和本法的明确规定,可以作为证明标志或者自发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注册认证标志的,其产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前提的第三方、联合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认证标志,控制该认证标志的组织应当允许。产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前提的第三人、联合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参加以地理标志为自发商标注册的协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协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其规定被接纳为非会员;不要求参加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自发商标的社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社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向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兼营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提交充分承诺书。全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全权的细节和权限;外国或外国中小企业也应写明当事人的居留权。

外国或外国中小企业全权承诺书及其相关证书的代理和认证程序,按照对等原则同时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

受让方为外国或者外国中小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在中国的全部受让方负责接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继承人的商标业务的立法文件。商标局的立法文件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后续商标业务应送达全国各地的收件人。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或外国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通常住所或交通局的外国或外国中小企业。

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兼营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英语。

依照商标法和本法提交的各种护照、证件和真实材料均为中文,并应附英文译本;未附的,视为未提交护照、证件或者真实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a)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或中间人的近亲属;

(二)与当事人、中介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对公平产生负面影响的;

(三)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兼营其他商标事务有个人利益的。

第八条采用《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统计数据电报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交。

第九条除本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资料的年份,必要时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盖章日期为准;盖章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盖章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具体日期为准,但商标代理人可以提出具体盖章日期的除外。中小邮局以外的中小汽车租赁企业提交的,以中小汽车租赁企业的收讫日期为准;收发货日期不具体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的收发货日期为准,除非当事人能够提出具体的收发货日期。以电报统计数据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的年份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电子设备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的,应当使用电子邮件。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保存的数据记录为准;电报提交的统计数据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和记录为准,除非当事人已经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数据和文件、记录是正确的。

第十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必要提交、统计数据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统计资料以电报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移交给商标代理政府机构的,交付给商标代理政府机构的文件视为交付给当事人。

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交付各种文件的年份,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盖章日期为准;盖章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盖章的,视为在发文后15日内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可以证明除代理商标以外的具体签收日期;需要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以电报方式传递统计数据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可以进入其电子设备的年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难以送达的文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方式送达,在新闻发布后30日内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和案件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期间;

(二)在当事人需要补充或者更正文件期间,以及因更换需要重新答复期间;

(三)第二天申请提交使用,需要协商、抽签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使用权确定的期间;

(5)在审查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刑事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以前刑事案件的基本权利的结果。

第十二条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外,《商标法》和本法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之日,不作为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期限的,以期限最后6月的相应日期为期限届满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节假日为到期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代理商标明确规定的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期开始,6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天为失效日期。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填写公布的产品和公共服务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表一份,商标图样一份;申请商标注册带有颜色组合或者纹理图案的,提交纹理图案,提交黑白稿1份;如果没有规定色调,应提交黑白图案。

商标图案应清晰易贴,用淡色墨水印刷或用照片代替,其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用图形logo申请商标注册,应在申请表中给出公开信,说明商标的使用方法,并提交能确定图形形状的图案。提交的商标模式应至少包含三个界面。

如果用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要在申请表中给出一封公开信,说明如何使用该商标。

使用声音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表中给出公开信,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描述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并说明该商标的使用方法。描述声音商标,申请商标的声音要用音阶或音阶描述,并附图片;如果很难用音阶或音阶来描述,就要用文字来描述;商标描述和声音样本应该完全一致。

申请自发商标注册并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出具公开信,并提交主体资格证书和使用管理竞赛规则。

商标为中文或者含有中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和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应当与提交的文件完全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证明和文件的明确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等其他商标事项。

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名称应当按照产品和公共服务分类表中的型号和名称填写;产品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产品和公共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产品或者公共服务说明。

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打印。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适用于其他商标事项。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其他共同商标事项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的,以申请表中排名第一的人为因素代表。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名称、地址、中间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除指定产品的,应当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手工办理商标续展变更。

申请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年份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年份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全,申请文件填写符合明确规定,并支付费用的,商标局受理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全、申请文件填写不符合明确规定或者费用未支付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全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并限定其按照规定的内容补正,在收到代理商标的通知后30日内退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年度;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在受理前提下的明确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商标事项。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每个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三十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确认书。次日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另行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所有申请人抽签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奖的,视为放弃申请,由商标局书面通知未参加抽奖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张使用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经受理申请的商标县市政府证明,并注明申请年份和申请号。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本法的有关明确规定进行审核。部分指定产品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审核可行性并发布新闻稿;对部分指定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商标局驳回部分指定产品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将可行性研究申请的一部分分割成另一份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年度。

如需分割,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申请表》后15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分割。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成两份,对分割后的可行性研究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发布新闻稿。

第二十三条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细节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改。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发布可行性审查新闻稿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一式两份,并在原件上作标记,将材料归档:

(一)商标申请表;

(二)对手的证件;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欺诈的证据。

商标对本申请表应有具体要求和明确依据,并附相关明确材料。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表后,受理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予以说明: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的;

(三)没有具体理由、确定性和基本权利的;

(4)同一异议人以确切和基本权利为由,再次对同一商标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尽快将商标交付异议人,并限定其在收到商标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异议人不答复的,不会对商标局的决定产生负面影响。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商标申请表或者答辩中开启公开信,在提交商标申请表或者答辩后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确认材料。但期满后产生或由其他代理人强制执行的商标,期满前未提交的,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交付对方,经质证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的决定,包括对部分指定产品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前,已经发布该商标注册新闻稿的,撤销该注册新闻稿。经审查,登记无效的,在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将发布新的新闻稿。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修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修改申请书。符合修改前提的,商标局核准后对相关细节进行修改;不符合修改前提的,商标局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已发布可行性研究新闻稿或注册新闻稿的商标如有修改,将发布修改后的新闻稿。第四章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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