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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查询」引证商标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CTPC及图不构成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7:56:33

申请人:江苏云石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交给中间人:贵州峰

申请人因第21545484号立体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商标局引用的4030216号“中国连续商标变更查询剧制作的CTPC中部及地图”商标、4032169号立体商标和13043741号立体商标(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标。被引用商标1、2未续展且超过续展期限,仍构成申请商标基本权利的障碍。总而言之,申请人请求批准商标申请。

申请人向我们的委员会提交了

政治宣传的使用确实如此。

经本案调查,截至本案时,被引用的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基本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立体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艺术风格、整体音效等方面与引用商标3号相似,构成近似标志。用于商标指定的除提供网络视频(非下载)以外的其他服务,与高等教育商标变更查询等被引用商标3号批准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如果用于上述服务,客户很容易对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解,《商标法》第三十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商标申请指定的提供网络视频(非下载)的服务与被引用商标3批准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因此商标申请和被引用商标3的上述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确实不足以证明所申请的商标与被引用的商标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第二十一条,我委决定如下:

对提供网络视频(非下载)服务的商标指定申请进行可行性审查,对其他复审服务的商标指定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上海市著作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最迟在第九日内将申诉副本归档或者另行书面通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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