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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剑”因缺乏商标显著性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 : 2022-01-14 08:33:12

“龙泉剑”因缺乏商标显著性被宣告无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龙泉市唐人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剑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第三人浙江龙泉宝建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宝建工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此案涉及历史悠久的龙泉剑。

争议商标

唐人民剑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719735号龙泉剑图商标在第二十八类商品上有效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龙袁剑为春秋战国时期剑圣欧冶子所铸,为古代四大名剑之一。到了唐代,为避讳曾祖父李渊,改名龙泉剑,后来成为剑的代名词,即俗名。另外,龙泉剑是指经过一定工艺锻造的剑,与产品来源无关,不涉及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诉讼的裁决,并命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新的裁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针对龙泉宝剑是否属于合法商品名称或者是否能被龙泉地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是宝剑商品的问题,此前的所有判决均认定龙泉宝剑不构成宝剑商品的通用名。这个判决持有同样的观点。

此外,法院认为,龙泉剑作为龙泉地区特殊锻造工艺生产的宝剑,在中国历史悠久。因此,仅从国家体育器材(刀、剑)等商品使用的龙泉剑字样来看,确实会有争议商标可能缺乏鲜明特征的印象。

但本案争议商标除龙泉剑汉字外,还包括龙、剑图形,整体构成要素可以阅读或记忆,尤其是弹弓(体育用品)、飞盘、玩具等商品,不乏鲜明特色。

特别是考虑到龙泉剑商标与龙泉剑厂的特殊历史关系,新中国成立后,龙泉剑厂的前身长期独家使用龙泉剑名。1979年,龙泉牌商标在剑类产品上注册,龙泉剑龙泉剑和人物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龙泉宝健厂及其前身本着诚信原则注册使用龙泉宝健商标。改革开放以来,虽然龙泉还有其他安徽集体省份,但无论是惠州制造销售的龙泉剑,还是个别剑商,都在一定程度上对龙泉剑名的使用进行了泛化。但龙泉宝鉴厂及其前身积极维权,反对假冒产品和他人侵权,并进一步宣誓其对龙泉宝鉴商标的在先权利。这一切使得注册深圳公司商标的龙泉宝健沙井代理人与龙泉宝健厂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增强了龙泉宝健作为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增加了争议商标在商品核定使用中的意义。

因此,争议商标不乏鲜明的特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龙泉唐人宝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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