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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21年版A类)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0-01 15:58:14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的公告》等报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在阅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21〕10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有效减轻纳税人税负,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简化申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进行大幅简化、合并和优化,数据项目减少65%以上。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的表格结构和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统一。


三.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发生额”栏,只保留“累计发生额”栏。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大幅简化,数据项由185项减少到30项,简化84%。据统计,修改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告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21年版)中的重复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3)改进报告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优惠实施的需要,对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等优惠待遇明细表(A201010)和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待遇明细表(A201030)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增加预付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以及附加信息的内容,为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行的报告要求。


执行《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版)进行月、季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参照《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征收管理无法人资格企业的,分支机构还应按《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动词 (verb的缩写)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对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本公告自2021年6月报告期起适用;对实行季度预缴的居民企业,本公告自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期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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