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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01 15:5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公告。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日期:2021年3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0日。
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征收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采矿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销售额或者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
应税销售数量是指根据数量评估的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量或销售量应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从高一级确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应税销售额包括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额和视同销售额。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况:
(一)纳税人直接将自采原矿加工成不征税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
(二)纳税人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继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投资、分配、偿还债务、给予、交换等。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应税产品。
第五条纳税人有销售无销售价格应税产品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应税产品申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应税产品的应纳税额:
(一)按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三)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税产品的构成确定。
组成应纳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资源税税率)。
(四)按不征税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后续加工,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和利润。
(五)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税收收入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杂项运输费用:
(一)计入销售收入的应税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发生的杂项费用,具体为将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加工)地运输至车站、码头或者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发生的杂项费用;
(三)取得相关杂项运输费用的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分别核算杂项费用和应纳税销售额。
纳税人扣除的杂项运输费用明显偏高,无正当理由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值。
第八条为了原矿和精矿之间税负公平,对同一应税产品,如果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当将原矿销售转为精矿销售,缴纳资源税;如果征税对象是原矿,纳税人销售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当将精矿销售转为原矿销售,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将自行征收的未征税产品与购进的应税产品混合加工的,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已单独核算的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资源税一并计算缴纳。如果税产品的采购金额不足以抵扣当期,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以原矿或精矿形式购进的应税产品与本产品的应税对象不一致的,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销售额时,应当折算或折算混合销售额或购进应税产品的金额。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根据购进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计算扣除本期购进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
第十一条纳税人用于抵扣杂项运输费用的凭据和购进已征税产品的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资源税在销售或者自用应税产品时计算缴纳。用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纳税人,原矿转用时不缴纳资源税,精矿出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矿直接加工成不征税产品或者将自采原矿加工成精矿连续生产不征税产品的,应当在转移原矿或者精矿的过程中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税产品的投资、分配、偿还债务、赠与、易货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三章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指导工作,引导纳税人规范填写《资源税申报表》,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补充材料。完善资源税优惠备案办法。2021年10月底前,资源税优惠信息由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纳税人自主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深化“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应按月、按季、按日、按小时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分类管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要求的企业,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以纳税申报表和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三)其他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企业,通过备案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后续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减免税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未征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于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矿产产品,这些产品在矿区难以申报缴纳资源税,如税源小、开采分散、不规范等。已纳入矿区正常税收管理的纳税人或者销售矿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税收征收方式。
第四章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资源税申报的数据质量管理,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主要审查从数量上看应税项目的计税单位是否正确,从价计税项目的申报单价是否合理,数据是否存在漏项。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对外信息采集、部门协作等方式,探索创新税收票控、信息治税、综合治税的新内容、新方式,加强资源税源管控。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发票领购簿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并与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以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否申报了资源税,或者申报的计征资源税的销售额、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漏报等情况。,从而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和防范或化解涉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活动前后资源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管理技术,参考全国或者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信息和有关地方的矿产品即时价格信息,建立地方矿产资源价格监测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试点省份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购买未征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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