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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0-01 15:58:21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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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


(一)金融机构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的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按照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照现行政策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当年适用的免税方法,一经选择,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去年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1年考核通过的机构名单以2021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信贷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以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贷款成本(含利率和与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企业、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笔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计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现有虚假报告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本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停止享受与本通知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要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实际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中间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对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免税政策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问题,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组织对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授信不足100万元(含本数),或无授信额度、单笔贷款合同额和贷款余额低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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