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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注册公司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智税收协定中适用最惠国待遇利息条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01 15:58:22

广州注册公司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智税收协定中适用最惠国待遇利息条款的公告。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日期:2021年7月1日。


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6日,智利和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通过换文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


1.自2021年1月1日起,《中智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利息)表述如下:


"2.但是,这种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权益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税收为:


“(一)不得超过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总额的4%。“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以债务融资或者吸收金融市场有息存款并以这些资金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盈利方式的其他企业;


“(二)不应超过总利息的4%,如果受益所有人的利息是:


"1.主要通过与非关联方开展积极、经常性的贷款或融资业务获得总收入的企业,与利息支付方无关联关系。在本条款中,“贷款或融资业务”一词包括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或提供信用卡服务的业务;


"2.机器设备销售企业,利息来自企业赊销其机器设备形成的债权;


“(三)不超过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频繁交易的债券或者证券产生的利息总额的5%;


“(4)在其他情况下,不得超过总利息的10%。


“第(二)项、第(一)项中,企业与某人不具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关系的,该企业与该人不是关联方。


“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果本项中提到的利息是作为涉及背对背贷款的安排的一部分支付的,或者是作为与涉及背对背贷款的安排在经济上等同并旨在实现类似效果的其他安排的一部分支付的,该利息可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双方认为‘包括背对背贷款在内的安排’一语包括下列任何一种安排:缔约国一方居民金融机构取得在缔约国另一方发生的利息,并将相同的利息支付给另一方,但该另一方直接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息的,不能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性税率。”


二、《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自2021年1月1日起采用以下表述:


“十.关于第11条,


“(一)第二款第(四)项的税率,自第二款规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改为15%。”


两国主管税务机关的换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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