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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增值税什么时候缴纳?
发布时间 : 2021-10-09 14:24:04
企业销售商品时,应以取得销售金额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请问,寄售增值税什么时候缴纳?
发生寄售增值税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取得销售款凭据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之日。
2.进口货物,以进口申报之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自寄售货物发出之日起180日内发生。
寄售代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销售委托人的货物并收取相应手续费的业务活动。其特征是发货人发出货物后,货物所有权不转移给发货人,发货人只是代理人,而发货人仍然承担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获得货物所有权的相关报酬。
增值税: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根据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可以理解为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或者增值的商品征收的流转税。其特点是不重复征税,税基广阔,税收具有普遍性和连续性,消费者最终是所有税收的承担者。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在其他县(市)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境业务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税。
(三)无固定住所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向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税。
分期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寄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1.当货物发出时:
借款:寄售商品。
信用:库存商品。
2.收到寄售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寄售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方:应收账款。
3.收到已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方: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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