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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可以作为三项基金的扣除基数吗?
发布时间 : 2021-10-12 13:47:53
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惠州关系。我公司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和工资。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三项基金的扣除基数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实际费用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直接作为劳务费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费用和福利费用税前扣除。
根据描述,由于你公司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需要税前作为劳务费扣除,而不是作为工资费用扣除。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项基金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其中,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不包括劳动合同项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医疗补贴和生活补贴。
综上所述,由于三项基金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且你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为劳务费,不在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内,故不能作为三项基金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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