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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常见误区盘点。
发布时间 : 2021-10-12 13:47:54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每个季度结束后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做,那就是提前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目前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公布,丁丁伯德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相应误区进行了梳理,并逐一纠正。
误解1。“营业成本”项目包括“期间费用”。
正解:经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第3行的“营业成本”填报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法规计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经营成本金额,不参与计算。意义在于数据收集。因此,企业在此行填写“营业成本”时,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误解2。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能弥补本年度的亏损。
正解:《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各项扣除和亏损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所得税的月度或季度预缴可以从允许弥补的往年亏损中扣除。
误解3。预缴时未开具发票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正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该等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计算发生额;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应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
误解4。实际利润等于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正解:实际利润=利润总额+按具体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基减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减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预缴,不按纳税人会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预缴,也不按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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