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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三部门发文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 : 2021-12-22 06:14:27

第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了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深圳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管理局
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的公告
国家金融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时代新格局的意见》精神,现就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中国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制定。在本公告实施期内对目录进行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提交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4.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参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荔湾区海关总署关于赣州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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