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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弄混了!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 : 2021-12-26 06:13:18

别再弄混了!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一、异常凭证和虚开发票的范围:

例外凭证范围:

自2020年2月1日起,异常凭证范围执行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遗失或者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未开具或者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上传的;

2.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非正常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失、无效;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嫌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异常抵扣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

2。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纳税人未申报抵扣、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移的异常凭证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

虚开发票范围:

【/s2/】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所有复印件应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

杭州市东坑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s2/】二、异常凭证税务处理与虚开发票有何区别?

异常凭证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除另有规定外,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2.出口退税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申请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申请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免退方式的纳税人已申请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按异常凭证范围所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转出;适用增值税免征办法的纳税人已经申请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异常凭证中包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退税款。

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在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3.消费税纳税人以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材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材料已缴纳消费税的,暂不准予扣除;已申报扣除的,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扣除不足的,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并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申请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免于转出进项税额、收回已退税额、抵扣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逾期未申请核查的纳税人,期满后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要求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虚开发票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没收;虚假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增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深圳资产管理公司登记条件、为他人虚假介绍等行为之一。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文章关键词: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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