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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谈: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 : 2022-01-09 06:11:22
股权转让不当会引发股权转让纠纷,边肖梳理了股权转让中经常发生的三大纠纷,即因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而引发的纠纷;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因受让方主体资格限制引起的纠纷,因合同无效、协议无效引起的纠纷。下面千百惠·边肖介绍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1。忽视公平的本质会导致协议无效
国有资产(含国有股)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重大财产转让,非货币财产用于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深圳公司登记为代理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本案中,争议股权虽已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但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协议直接转让的除外。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市场交易,目的是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通过非现场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不符合上述规定,视为无效。
二。受让人的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在合同生效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未办理批准或者核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没有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协议须经批准后才能生效。经当事人约定,以王先生兄弟名义持股,实际上是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掩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法目的被合法手段掩盖的,合同无效,故该条约定无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不能支持王先生的工商变更登记请求。
三。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获得批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性的特点,股东具有一定的信任和合作基础。根据上述规定,仪征、企石镇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同时保障股东的退出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方面,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类似于一般的商事合同。但也要注意,股权转让涉及集团的稳定性,应遵守集团法(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要求。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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