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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应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 : 2022-01-18 08:01:07

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应确认收入

【/s2/】关联企业借款现象相当普遍,部分关联企业经常无偿借款,出借人不收取利息,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其借贷资金是否应确认利息收入,如果不确认,是否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产生影响?

A公司和B公司位于同一地区,是某集团的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由于属于集团内部企业,未相互支付利息,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损失200万元和80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乙公司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7%计算利息收入,并在吉首、黄江两镇缴纳相应税款;公司支付利息,包含的收入在税前扣除。企业认为A公司和B公司都是无偿借款,没有产生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不会导致整体税收减少,因此无需计算利息和调整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安排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规定,原则上,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就不会进行。

甲公司和乙公司未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两家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家公司都在亏损,表面上不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s2/]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其互贷资金也属于关联交易。无论企业是否无偿借款,都要计算利息收入和支出。甲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乙公司应全额支付贷款利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2000 &倍;7%)。利息确认后,甲公司亏损340万元(200+140);B公司利润60万元(140-8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利息后,A公司仍然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盈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下年,下年的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但最长结转年限不超过五年。意味着5年内未弥补的,不能再用企业税前利润弥补。如果A公司未来五年一直亏损或者未来五年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那么支付的利息实际上不会全部扣除,也会影响整体税收。

深圳注册公司地址一般在惠州,关联方均为内资企业。如果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则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的避税空。如果一方正常纳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利润相互转移会有避税空。因此,企业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认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转让定价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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