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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时如何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发布时间 : 2022-01-23 08:02:14

开发票时如何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调整为16%和10%。在阅读本文生效时间节点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强调,所谓从5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原税率,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调整后的16%和10%税率,并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确定5月1日后开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的关键是确定开票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实践中,如何确定以下三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用预付款的销售方式

根据《绵竹市和香港省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hellip& hellip(4)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即货物交付之日。& hellip& hellip。如果预付款在4月30日之前支付,货物在5月1日之后交付,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发票将按照新的税率开具。但是,如果预付款已经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税率不能改变。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比如A公司同意接收b公司的预付款,预付款会在4月30日之前到账,但是不会开具发票。甲公司将在5月1日后发货。因此,A公司应在5月1日之后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开具发票,则只能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者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前收到预付款,即使5月1日前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仍需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以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前,开票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来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5月1日后实际收到货款,也要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后一种情况,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货款,仍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例如,如果C公司同意赊销货物给D公司,D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由于某种原因D公司在5月1日后付款,那么C公司仍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税法规定,货物交付日期或者应税活动完成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就需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无论实际付款时间如何。

三、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代销纳税义务的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之日。因此,无论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如果开票方在4月30日前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应按照原税率为深圳公司注册资本开具适当的发票,否则可以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但根据税法规定,未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的部分,是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那一天。因此,如果货物交付180天的日期在4月30日之前,即使没有收到发货清单和付款,开票人也应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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