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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之后开发票税率选择全攻略
发布时间 : 2022-01-24 08:28:38

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和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两项优惠政策生效。边肖周边很多小伙伴已经享受到了减税一揽子的好处!
但是,我听一些朋友说,五一之后,给外界开发票的时候,好纠结。是原来的税率吗?还是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后该怎么办?
边肖专门编制了税率选择的综合策略,所以开票时只要参考一下就不会有错!
工商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企业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24/20220124082839610.png" alt="工商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企业注册-营业执照" />一、一般纳税人开票税率选择的最基本原则,就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原则是:
应纳税销售义务发生在4月30日前的,适用调整前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将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也应根据上述原则选择适用的税率。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就应税销售而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主张证据之日。
如果先开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判断:
1.销售商品
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来说:
2.其他销售行为
应税服务或劳务的销售是指提供服务或劳务并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索赔证据的那一天。
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24/20220124082839121.png" alt="企业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集团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二、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红字发票应开具什么税率?不符合无效发票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对应蓝字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对应蓝字发票税率为17%负17%,对应蓝字发票税率为1汨罗,塘厦镇对应蓝字发票税率为1%负11%。
注册公司-代办企业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24/20220124082839823.png" alt="北京公司注册找千百惠-工商注册-注册公司-代办企业注册-营业执照" />三、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应当按照什么税率开具?如果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错误补发以前的发票,红墨水发票应按蓝墨水发票对应的税率开具,蓝墨水发票按红墨水发票后的原税率开具。如果以前开票的适用税率有误,则蓝字发票在红抵后会按照正确的税率开具。
四、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过渡期间发票应当怎么开具?重新登记的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需要补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打折、暂停销售或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有误,需要补发,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5月1日之后,怎样才能开注册深圳公司还是佛山出原适用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只能在2018年5月1日0: 00前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0: 00后只能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30日前发生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暂停、退回、错开或补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普通纳税人在进行上述行为时,可以手动选择原适用税率。5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公司"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24/20220124082839241.png" alt="集团公司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公司" />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主张证据的同一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之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的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申领凭证之日,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一)以直接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都是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主张销售款证据的日期;
(二)以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即货物交付、托收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3)货物赊销、分期付款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交货日期;
(四)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期在12个月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生产、销售,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即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的,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取得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主张证据之日;
(七)纳税人销售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货物的行为,为货物转移之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申报凭证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销售款项的收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期间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付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2)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四)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之日。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的预缴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缴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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