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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交凭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 : 2021-09-27 09:48:49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销售商品时,一般通过赠送代金券来扩大市场。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公司给的凭证怎么做账?
1.公司发行代金券的时候,不使用现金,而是说以后可以抵扣现金,这其实是一种应该支付的折扣。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方:其他应付款-凭证。
2.客户下次购物时,会使用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凭证。
库存现金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指企业从事不涉及增值税的活动)。
如果是逾期凭证,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凭证。
信用:销售费用。
公司提交凭证的税务处理。
代金券只是给予消费者的一种价格优惠或折扣权利,消费者下次购买商品时可以少付代金券上标明的金额。消费者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
代金券既不是实物也不是服务。企业向其出示凭证时,不视为销售,不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根据收取的价款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凭证金额不能扣除)。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包括电、热、气在内的有形动产。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商品: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托运的;
(二)代销。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委托生产或者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外购商品作为投资的;
(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凭证不属于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服务,因此赠送凭证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使用货物、财产、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并确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给予的价格扣除为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赠送凭证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视为销售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消费者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于有关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但赠券、凭证、代金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其中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性质。
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取得的凭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下一次消费者用代金券购买商品,就是商业折扣。企业按扣除凭证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凭证到期,企业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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