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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发布通知,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实行“多报合一”改革。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3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部署和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机构交易成本,加强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SAIC和海关总署3月22日发布通知,从2017年年报开始实施工商和海关年报“多报”改革。
通知指出,自2017年年报起,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拥有减免税设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惠州学会,以下简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纸质年报,而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在现有报送工商(含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报告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度报告项目,新增的海关年度报告项目不对外公示。
通知显示,海关管理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每年向工商总局提供,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由海关总署推送共享。企业可在完成年报报送后7日内通过公示系统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情况。
根据通知,海关管理企业2017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将于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报送。截至8月31日,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在“多报合一”年度报告前已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的除外)。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后,可以申请将其从业务异常清单中删除。从2018年开始,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统一年报。
根据通知,2017年是海关管理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多报合一”年度报告的第一年。公示制度的调整与正在进行的工商企业年报不谋而合。各地要做好年报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平稳过渡。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革公示制度,确保海关管理企业自2018年5月1日起,可根据调整后的年报项目,提交“多报合一”的年报。为调整公示制度,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总署企业暂停采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已于2018年4月1日前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海关管理企业,应于2018年5月1日后通过公示系统对海关年度报告进行补充报告。海关年度报告中未报告的事项,工商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海关管理企业补充2016年及以前年度年度报告的,应当按原规定填报,不得在海关年度报告中增加任何项目。
通知提出,建立工商和海关年报“多报合一”工作机制。海关总署对海关管理企业名单进行管理、维护和共享,每年12月31日前将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总局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清单进行匹配和分发。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按照公示制度要求,及时通过数据中心向SAIC收集企业“多报合一”的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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