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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发布。《意见》共13条,从指导思想、工作任务、主要职责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广告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要求。


《意见》指出,广告产业园建设要明确指导思想,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努力实现产业要素集聚,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要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落实和承接国家和地方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形成合力推动园区建设发展,积极开展广告宣传和相关经济文化活动,搭建众创空和产业孵化器等大众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需要落实主办单位主体责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按照市场要求开展运营;要坚持规划引领,突出以广告产业发展为主业,科学谋划,防止随意建设。国家广告产业园、广告试点产业园对规划实施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估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意见》明确,广告产业园要提供基础性、专业性的功能服务,重点打造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营销、信息交流、产权保护等基础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促进产业要素集聚,服务和促进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应履行工作义务,完成总局要求的全部工作,并按园区建设运营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运营情况;应积极与园区广告企业学习,遵守《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广告活动,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建设“绿色园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对于广告产业试点园区,《意见》要求积极完成试点工作,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广告产业园名称的使用应当规范,园区名称应当明确标注“广告产业”,不得以“创意产业园”代替。园区公示中的园区名称和使用“国家广告产业园”必须是总局认定的国家广告产业园,不得使用“国家公园”、“示范园区”等表述。国家广告产业园如出现改变园区广告产业发展主营业务性质、经营管理不善、经评估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达标、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总局将撤销国家广告产业园称号,并通知园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园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落实“简政放权、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履行引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成总局部署的广告产业园区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指导本辖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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