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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33
2018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业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规范开放加工流程,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餐饮服务亮化厨灶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跟他们走。
关于服务明厨亮灶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规范开放加工流程,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明厨亮灶,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透明、视频等方式向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的一种形式。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推行明厨亮灶。
第三条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厨房卫生、冷食加工制造、生食加工制造、烹饪和餐具清洗消毒(洗碗机清洗消毒和提供一次性集中清洗消毒餐具除外)等。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
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
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的管理。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原料来源明确,加工工艺规范,厨房环境卫生,工具用具清洁,人员衣帽整洁。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展示的,可以通过搭建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向公众展示。
透明玻璃表面应光滑、清洁、透明、明亮,无灰尘和油脂。玻璃上的贴纸不得遮挡视线,遮挡视线的物品不得存放在玻璃两侧。
透明玻璃应定期清洗,以保持视线清晰。
第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展示的,可以通过视频直播向公众展示,确保用餐者能够在就餐场所看到展示的内容。
第八,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将视频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
鼓励中小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向网络平台上传视频信息。
第九条鼓励使用视频展示的在线餐饮服务商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在线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为视频信息上传和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和展示页面。
第十条视频直播设备由视频采集设备、显示设备和存储设备组成。
第十一条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粗加工区域,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
(2)在烹饪区,可以看到地面、台面、设施设备的清洁度,以及工作服、工作帽的穿戴情况;
(3)在专门的房间和专门的操作区域,可以看到工作台面、设施设备的清洁度,工作服、工作帽的穿戴情况,以及食品加工过程;
(4)在餐具清洗消毒区,可以看到餐具的回收、清洗、消毒、清洗的过程。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采集的视频信息清晰显示在餐饮场所显示屏上或者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信息至少保存7天。
第十三条视频显示设备启用后,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设备在加工、生产、就餐时段正常运行,在此期间不得在显示设备上播放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视频显示设备,一旦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要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持续保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明亮的厨房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市民通过明厨亮灶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公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如属违法,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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