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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最新抵扣和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27

2018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扣除及适用税率的公告。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1.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和税率的适用。


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统一执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按本通知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计算。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进行费用扣除。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月,前三季度扣除费用3500元/月。


(2)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前三季度应纳税额和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其中前三季度应纳税额按照税法修订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第四季度应纳税额按照本通知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以下简称税法修订后规定的税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预缴税金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 10月1日前应纳税额+10月1日后应纳税额。


10月1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额)×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累计实际经营月数。


10月1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额)×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累计实际经营月数。


2.年度最终纳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年度应纳税额=前三季度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前三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额)×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数÷全年实际经营月数。


第四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数÷全年实际经营月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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