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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0:50: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现就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以下简称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非运输类固定装置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辆,应当符合《非运输类固定装置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2.对于拟列入《目录》的车型,进口车辆的车辆制造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购置税免税管理系统提交《目录》所列申请材料,该系统配备固定装置。
三、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
(2)车辆照片及固定装置布置图。照片和草图应符合《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照片和数据扫描图要求》(见附件3)。
(三)证明进口车辆合法进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许可通知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没收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车辆列入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动词 (verb的缩写)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运营流程,《目录》附有《免于申请纳入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的车辆名称清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清单》)。
6.对于已列入《目录》或《清单》的特种车辆,申请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是否纳入《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单》)的字段标注为“是”(即免税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信息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收到的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免税标志等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材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七、《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出厂销售的车辆,申请人可在销售《目录》或《清单》所列车辆时,在所售车辆的电子信息上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再次上传;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传递信息和办理免税手续。
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
自撤销公告之日起,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目录》或《清单》撤销车型的免税标志车辆电子信息。
九.对于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买的特种车辆,税务机关将根据《非运输固定装置特种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等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材料,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纳税人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购买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志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的深圳市自由注册公司地址等信息,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税务机关在发布最后一期免税图集后,不再更新免税图集。
10.对于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可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免税图册》及相关材料继续退还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
十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冒用虚假信息将车型列入《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从《目录》中撤销违法车型,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为准。《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全文和废止部分条款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将于当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要求,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固定装置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进一步优化固定装置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机制。为确保这一机制的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明确了部分管理事项。现将有关关键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为何要引入新机制?
本公告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以往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模式,对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实行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免税)免征机制,由相关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以下简称免税图谱),纳税人根据免税图谱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该机制有效落实了特种车辆免税政策。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车辆免税管理的准确性、便利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规定,免税特种车辆通过公布《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管理。
二、特种车辆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进口车辆的车辆制造商、经销商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特种车辆的购买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特种车辆免税手续:
第一步: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的《非运输专用工作车辆附固定装置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车辆,申请人应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信部非运输专用工作车辆附固定装置车辆购置税免税系统提交《目录》所列申请材料;
第二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车辆列入《目录》;
第三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第四步:对于《目录》所列车型,申请人在上传《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应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
第五步,工信部对申请人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核定车辆的电子信息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将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第六步:纳税人购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所购车辆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及其他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材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3.列入清单的特种车辆,申请人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列入目录?
为有效落实国务院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的改革要求,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车辆免税的税收惯例和多年来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 两部门编制了《免申请车辆名称清单》纳入《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以下简称《清单》),将采油车、试验井架车、变电站半挂车等57种特种车辆纳入清单。 对于列入《名录》的特种车辆,申请人无需申请列入《目录》,但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可直接标注免税标识。
4.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志?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关于特种车辆免税的规定,本公告明确指出,对于《目录》或《清单》公布前已出厂销售的特种车辆,所售车辆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申请人可在所售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纳税人可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例:甲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向纳税人乙销售未列入目录的车辆,甲公司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5月10日公布的《目录》包含上述车型的销售车辆。2021年5月10日,在日照市石碣镇,A公司可以对纳税人B今后购买车辆的电子信息进行修改,标注免税标志后重新上传。纳税人B可向主管再次申报已标注免税标志车辆的电子信息、车辆购置税申报表、车辆资格证、车辆价格证明等信息。
5.对于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车辆,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是否也可以接收带有免税标志车辆的电子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及时调整了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对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专用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证书信息管理系统自撤销公告之日起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志车辆的电子信息。例:202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C公司生产的某车型,C公司在2021年9月5日上传该车型电子信息时,仍标注了免税标识。此时,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志的电子信息。
6.申请人如何将免税地图集与目录联系起来?
为确保新旧机制无缝衔接,申请人可在2021年1月10日前上传2020年12月31日前(含)生产的特种车辆新车型相关信息,申请纳入免税图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将发布最后一期免税图集。对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车型,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交《目录》所列申请材料。
7.纳税人如何将免税地图集与免税标识连接起来?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种车辆,税务机关根据《免税图册》等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材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购买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志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例:纳税人于2020年12月30日购买了一辆专用车,并于2021年1月5日进行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免税图册》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资格证》、《车辆价格证明》办理免税手续。b纳税人于2021年3月1日购买专用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志及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资格证、车辆价格证明等资料办理了免税手续。
8.纳税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种车辆能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种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经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免税图册》及相关材料退还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例:纳税人C于2020年8月1日购买车辆,并缴纳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9月5日发布的《免税图册》中包含了上述车辆已经缴纳税款的车型。纳税人C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5日发布的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纳税人身份证明向纳税人退税。
9.新机制何时实施?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开具日期为准。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自用进口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货物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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